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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开辟利用外资渠道,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我国于年4月成立第一家融资租赁公司——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年,陈烽律师作为该公司的法律顾问,由此开启了长达30多年的融资租赁专业法律服务历程。陈烽律师作为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和中国外资租赁委员会发展历史的见证者,在中国外资租赁委员会成立30周年之际,陈烽律师就融资租赁行业的历史、现状与未来发展等方面的问题接受中国外资租赁委员会专访。
河南登封少林寺一案,作为我国融资租赁行业里程碑意义的第一案,对确立融资租赁交易的基本法律关系具有重要作用。陈烽律师作为此案的主办律师,回忆了当年的案件情况,并讲述了此案对融资租赁行业的深远影响。
原告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登封少林出租旅游汽车公司,就6台日本原装进口的大中型面包车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由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配额进口6台日本原装的大中型面包车租赁给少林出租旅游汽车公司使用。车辆的牌照均登记在河南登封少林出租旅游汽车公司的名下,尤其是当时由于我国融资租赁法律环境还不完善,承租人对租赁物所有权的法律意识较为淡漠。承租人河南登封少林出租旅游汽车公司运营了一段时间后,发现将配额进口的车辆转售他人要比运营旅游车辆获利更大,于是便将大部分车辆以高价卖给了第三方。不久,此事件东窗事发,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立即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争取了诉前保全,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排除万难,将全部涉案车辆予以查封、扣押。
此案件是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由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受理此类型案件,便就融资租赁交易的法律关系问题专门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邀请法律专家对案件进行了论证,最终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复函“关于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诉河南登封少林出租旅游汽车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的答复”。此回复函中明确规定,融资租赁交易中,在租赁期间,所有权属于出租方,承租方对租赁物拥有使用权,但不得对租赁物进行处分,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币种支付租金。
此案件以最高人民法院复函的方式,明确了融资租赁交易的基本法律关系,确立了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交易特点,并对出租人的所有权给予了法律上的保护,为我国融资租赁法律支柱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对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具有不可低估的影响。
从80年中后期开始,承租企业拖欠租金的问题频繁发生,使融资租赁行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难。陈烽律师作为融资租赁行业欠租问题的亲历者,从市场环境、法律环境、承租企业的成熟度及汇率因素等四个方面分析了欠租形成的主要原因。
上世纪80年末90年代初,融资租赁业务从蓬勃发展阶段转入了低谷期。融资租赁公司面临的最大挑战是承租人的欠租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市场环境问题。融资租赁是产生于成熟市场环境的一种交易方式,是充分体现当事人合同自治的业务模式。当时,我国处于改革开放初期,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期,国内一些项目并不是完全由市场所主导的,一些项目的开展也缺乏市场基本经验,导致企业生产的产品不符合市场需求,从而造成企业经营困难、无力偿还租金。
其次,法律环境问题。融资租赁是改革开放以后引入的一种新型业务模式,国家仅有《民法通则》,缺乏调整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范。当融资租赁行业尚无立法、合同依据欠缺的时候,融资租赁交易中当事人对合同的理解存在很大的争议,“三方当事人两合同”这一打破合同相对性的交易模式使得承租人认为融资租赁合同不公平,一些承租人法律意识不高、法律环境的不完善,也是造成欠租的主要原因。
第三,承租企业对融资租赁交易的了解程度很低。根据融资租赁交易的特点,承租人具有对租赁物、供货商、购买价格等事项的选择权。由于承租企业引进国外设备的经验不足,不懂得外贸相关的知识,也不了解设备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缺少设备所需的生产条件和技术要求,导致引进的设备无法起到技术改造和提高生产效率的作用,甚至有些设备完全不能投入生产使用,无法为企业创造利润,造成了承租企业无力偿还租金或不愿偿还租金。
第四,汇率问题。融资租赁引入初期,多为中日合资的融资租赁公司,所以融资租赁交易中一般会推荐以日元作为货币计价结算。当时的承租企业对汇率知识储备几乎为零,大多选择以利率较低的日元计价结算。在那个阶段,我国外汇收支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一切外汇收入必须售给国家,需要外汇时再按国家计划分配、购汇。因此,国内企业只能先用人民币兑换美元,然后用美元兑换日元。80年代末90年代初,外币汇率发生重大变化,美元兑人民币升值,日元兑美元升值,汇率波动的双重叠加致使承租人的租金比预期的人民币支付相差甚远。
由于欠租等问题的出现,融资租赁公司在-年间逐渐停止了业务的开展。当时,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坏账率大约不低于15%左右,是世界融资租赁行业坏账率较高的国家之一。
针对近年来融资租赁诉讼案件不断增加的问题,陈烽律师认为既有市场的原因,也有融资租赁公司自身的因素,我们应更加重视融资租赁交易中风险发生的根源。
近年来,融资租赁纠纷的诉讼案件不断增加的主要原因,应从两个方面来看待。一方面,融资租赁行业在高速发展的前期阶段,融资租赁公司对市场的认识存在偏差,融资租赁公司过度追求业务规模,多以粗放型的方式开展业务;另一方面,融资租赁公司的数量迅速增加,造成了专业人才的短缺,大部分融资租赁公司的风控人员经验不足,整体专业能力有待提高,无法兼顾交易的安全和效率,导致融资租赁公司在开展项目时存在一定的盲目性,没有遵循融资租赁行业市场的规律开展项目。
当前,融资租赁企业产生的风险主要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由承租企业的经营风险所造成的,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等原因造成承租企业经营困难,此类风险是融资租赁企业面临的正常、普遍的风险,融资租赁企业应对此类风险有一定的容忍度,确保将风险控制在公司可接受的范围内。另一种是由承租企业的信用风险所造成的,比如承租人骗取融资款项、恶意欠租等,此类风险大多是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也体现了融资租赁公司风控能力的不足和管理能力的欠缺,一旦发生此类风险,融资租赁公司的对租赁物的所有权通常无法得到保障,租金更是无法收回,是融资租赁公司不可接受的一种风险。
同时,租赁公司也应当正确认识融资租赁的功能和作用,不能把融资租赁作为规模扩张或类贷款的工具,如果没有专业的管理团队和明确的行业定位,应当谨慎进入融资租赁行业。
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融资租赁法律环境得到很大改善,基本能够保障融资租赁业务的正常开展,主要的不足之处在于执法部门包括各地方法院对融资租赁交易的认识和理解仍存在差异。
融资租赁公司不能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