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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物的质量标准条款。审慎对待这一条款,在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融资租赁公司干预选择租赁物的交易中,显得尤为重要,因为该种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对于租赁物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为控制该种法律风险,融资租赁公司可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作如下规定:租赁物运达安装或使用地点后,承租人应在若干天内检查租赁设备,并将签收盖章后租赁物的验收收据交给出租人。在若干天内承租人未按前项规定向出租人交付验收收据的,视为租赁物已在完整良好状态下由承租人验收完毕,并视同承租人已经将租赁物的验收收据交付给出租人,出租人不再对租赁设备承担瑕疵担保责任。---3---首付款条款。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在自己所提供的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首付款是否为租金的一部分,如果不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一旦就租金问题涉诉,法院一般会援引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规则,认定首付款是租金的一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很可能因此承受租金损失。如“甲租赁公司与陈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30号)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提出,系争融资租赁合同为上诉人甲租赁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应作出对不利于上诉人甲租赁公司的解释,即鉴于上诉人甲租赁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当事人曾就租金总额为,元达成合意,故对于系争融资租赁合同租金的约定应解释为租金总额即,元,其中已包含了首付款,元。至于融资租赁公司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应当如何将首付款排除至租金范围之外,可参考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郑荣喜、粟军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赣09民终号)中当事人的做法,即,厦门百应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在其提供的《融资租赁合同》第二条相关释义部分对租金、首付款、管理费分别进行了说明,并在合同附件一中分别列明了首付款、管理费、租金的金额,合同的该种安排成功使法院认可首付款与租金属不同内容,首付款并未包含在租金之内。---4---违约金条款。我们认为,笼统的约定违约金,不利于融资租赁公司最大限度保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因为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应违约方的申请,下调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的案例较多。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杭州众意纸业有限公司与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隆亨纸业有限公司、浙江板桥清园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夏德胜、应香凤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津高民二终字第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江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中威客车有限公司、徐连国、徐连宽、中大汽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宁商初字第41号)中,法院均下调了约定的违约金。上述司法判例可能会对守约方合法权利的保障带来一定的影响,我们建议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在合同中对保证金、首付款、租金、租赁物交付与保管等事项进行详细的具体约定,并就每一事项发生违约事件时的违约金进行详细约定,包括但不限于明确违约金时明确违约金计算的基数、起始日以及计算规则等。五、结语融资租赁已成为企业重要的融资方式之一,这对融资租赁公司是较大业务机会,但更要分析和防范法律风险。这些问题既是法院裁判的焦点,也是融资租赁公司需要特别白驳风救助贫困白癜风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