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及账务处理

营改增原创系列之十

目录

第一部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7种情形

第二部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第一部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7种情形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注意: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注意: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注意: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非正常损失的概念: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思考:1.房屋质量问题、低于成本价销售做进项税转出处理吗?2.火灾损失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处理吗?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二、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1.兼营简易计税、免税项目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按下列方法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企业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x(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x(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

此处的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建设规模”。

发生上述情形,当月对计算出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做进项税转出处理,年度对进项税转出进行清算,账务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工程施工、开发成本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用途改变,用于不得抵扣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上述情形应做“进项税额转出”,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管理费用、待处理财产损益...

  贷:原材料、工程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转出额=实际成本X抵扣时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3.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用途改变,用于不得抵扣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X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上述情形应做“进项税额转出”,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同时,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原值增加,计提折旧及摊销额发生变化。

4.发生非正常损失,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账务处理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贷:原材料、工程物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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