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诉讼时效的相关问题
王丹妮陕西尊知律师事务所
年2月15日,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联公司”)与林燕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港联公司依据林燕对租赁车辆及车辆出卖方的自主选择,购买车辆并租赁给林燕,林燕同意从港联公司租赁车辆并支付租金,租赁期限为16个月,租金总额为元。林燕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向港联公司交纳首付租金元,剩余租金元,林燕从年3月至年6月共16个月分期支付给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同日,港联公司、张家界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林燕、屈先周签订《担保协议》,《担保协议》的保证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租赁合同履行期满后二十四个月止。
年12月7日,因林燕未按合同约定偿付租金,港联公司提起诉讼,要求:1、林燕向偿还租金.63元及其违约金.93元(截止至年11月11日,并要求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共计.56元;2、屈先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林燕、屈先周承担。
一审法院(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认为:港联公司与林燕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与屈先周签订《担保协议》,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应予认定。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庭审调查的事实,合同生效后,港联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己方义务,林燕未按合同约定完全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港联公司未提交证明其在合同履行期满后至向人民法院起诉前向林燕、屈先周主张任何权利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港联公司应在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对欠付租金的争议主张诉讼权利。港联公司与林燕签订的租赁期限为年2月至年6月,约定每月26日前缴纳租金,期限届满时间应为年6月26日。
但是,港联公司向法院诉讼时间是年12月7日,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故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同时,港联公司与林燕、屈先周签订的《担保协议》中约定的保证期限为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租赁合同履行期满后二十四个月止,即年6月26日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所设保证期间至年6月26日止。
但是,港联公司年12月7日才提起诉讼,明显超出了保证期间。因此,港联公司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驳回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港联公司的诉讼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港联公司应当在诉讼时效届满之日前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港联公司上诉主张本案的诉讼时效应当从年5月22日向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计算,其依据是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出具的一份补正诉讼材料告知书。经查,该份补正诉讼材料告知书及后附立案统计表仅能反映港联公司曾向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递交过起诉状,不能反映其所交起诉状的诉讼请求与本案有无关联,且在本院给予的举证期限内,港联公司仍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港联公司关于本案诉讼时效于年5月22日已经中断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及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作出的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港联公司的起诉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
一、关于诉讼失效的中断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限定的“当事人一方提议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另一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另一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另一方当事人的;(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另一方当事人的;(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组织,依照法律限定或者当事人商定从另一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限定的,适用其限定。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另一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能够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另一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能够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做法本领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因融资租赁合同租金欠付争议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港联公司主张本案的诉讼时效应当从年5月22日向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计算,其依据是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出具的一份补正诉讼材料告知书。该份补正诉讼材料告知书及后附立案统计表仅能反映港联公司曾向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递交过起诉状,不能反映其所交起诉状的诉讼请求与本案有无关系,而本案没有中断、中止的事由,故诉讼时效在年6月26日终止,而本案向起诉时间是年12月7日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二、超过诉讼时效的补救方法
诉讼时效届满将导致胜诉权的丧失。对于已届满诉讼时效的债权,所有的补救的办法的实质都是债权的更新,即以一个新的债权替代一个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限的旧债权,可以采用的办法有:(1)要求债务人偿还部分租金利息。(2)要求承租人签订还款承诺书,承诺还款期限或者签订还款协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年4月16日《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之规定,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签订还款协议表示债权债务人对原债权债务进行了调整,同时既然是还款协议,当然表示对债权债务的确认无疑。从而,改变了原有的法律关系,在当事人之间形成了新的债权,其诉讼时效当然就独立计算。(3)与承租人签订债权债务确认书,确认债权。(4)请求有关主体协助证明以往的催收时间和催收事实。
附: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湘08民终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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