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物的真实特定性
02租赁物之低值高卖
03租赁物之高值低卖
04租赁物之特殊租赁物:不动产、汽车
05联合承租人
06转租赁
07被法院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关系对租赁公司的影响
作者
尹颖曹闻雯
前言:融资租赁已在我国发展四十余年,这一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殊服务形式对实体经济的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价值。当前新冠疫情下,租赁公司不仅要抵御疫情对市场的冲击,还要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动态调整、不断完善过程中确保持续合规。那么,租赁公司应如何应对经营风险?本文通过对最新案例进行分析,汇整常见争议及法院相关裁决观点,希望可以从司法角度为租赁公司提供有价值的参考。第一部分与主合同有关的争议
融资租赁项下的主合同是指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它们是无论三方直租还是售后回租模式下都不可或缺的交易文件。物的买卖是融资租赁模式的起点,而买卖法律关系的核心是物所有权变更。根据《民法典》,所有权变更的生效遵循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这一规则,因此在实务中,债务人以物权变更没有生效作为抗辩理由并获得法院支持的情形比较少。争议焦点往往更多落在买卖关系项下的标的物是否为适格的租赁物,这也是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