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融资租赁合同该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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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作为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服务为一体的新型金融模式,有效促进了市场资金与产业之间的互动融通,并已成为我国现代服务业、金融业的重要构成力量。伴随着行业快速发展的步伐,融资租赁交易市场上的法律风险也日益触发,与融资租赁相关的纠纷亦层出不穷。解决融资租赁纠纷,有利于稳定市场秩序,维护交易安全。

融资租赁纠纷中,承租人常以“双方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实际应为借贷关系”进行抗辩。实践中,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主要看该合同交易行为是否体现融资和融物的双重特征。接下来,小编就通过一个案例,与大家一同摸清融资租赁合同的“真实面目”。

(一)案件简介

原告:建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润银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年11月21日,原告建信公司与被告润银公司签订了《租赁协议》、《设备买卖合同三方权利义务转让协议》等文件,约定原告将与第三方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相关项目中的航天专利设备(航天炉)出租给润银公司,租赁期为四年,融资金额为1。26亿元。该合同还就租金及相关费用的金额、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合同解除、争议管辖等进行了明确约定。

合同签订后,建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将出资购买的租赁物交给了润银公司租赁使用。为了缓解润银公司的资金压力,双方还签署了《补充协议》来调整还款计划。尽管如此,润银公司在租赁期间还是多次迟延支付租金及相应款项,经建信公司催告仍未偿还,截至年12月31日,润银公司已支付手续费万元,押金万元和租金.88元,尚欠付租金.94元(其中包括已到期未付租金.09元、未到期租金.85元)、延迟违约金.35元(暂计算至年12月31日),以上金额扣除押金万元后,租金及迟延违约金共计欠付.29元。

基于此,建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并提出让被告偿还未支付租金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但被告却辩称本案法律关系并非融资租赁,而是民间借贷。

(二)判决结果

关于建信公司与润银公司签订《租赁协议》是否构成融资租赁合同。法院做出以下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本案中,润银公司与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设备买卖合同,此后拟与建信公司通过融资租赁方式支付设备购买款,故将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建信公司,并经过出卖方认可。建信公司与润银公司亦签订了《租赁协议》及《附表》,明确约定了租赁物名称、数量、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上述交易模式实际变更为:建信公司根据润银公司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润银公司使用,润银公司支付租金的合同,该模式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故建信公司与润银公司签订《租赁协议》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三)案例要旨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承租人常以租赁物不存在、租赁物系消耗物、租赁物明显低值高估或高值低估、租赁物未变更产权登记、租赁期间较短等为由,抗辩双方之间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法律关系。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主要看该合同交易行为是否体现融资和融物的双重特征。即从标的物来看,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资金,是借钱还钱的合同;而融资租赁合同标的则是租赁物,是以融物代替融资并把借钱借物两者有机结合起来的一种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中必须出现“物”即设备、交通工具等,而不仅仅是“资”,没有“物”,则不是融资租赁合同。

除此之外,融资租赁合同与借款合同还有以下区别:

1、合同主体之区别

融资租赁合同必须是彼此相关的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供货人)分别签订购货、租赁两个合同,出租人一方面与供货人签订供货合同,一方面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但是两个合同的标的物又是同一的,即供货人从出租人处获得货款,而把设备交给承租人使用,两个合同是各自独立的,签订的目的不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也不同。而借款合同只涉及出借人与借款人,不涉及第三方。

2、租金与利息计算不同

借款合同中,借款人依合同除向出借人归还借款本金外,还需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除合同约定外,还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利率范围,否则超出部分无效,而且本金也是在合同期满时一次性还清。而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是租金,租金的安排远比单纯的还本付息复杂。其计算包括设备价款、融资利息、银行费用等总成本的回收及手续费、保险费等出租人的经营费用以及可得利润等。具体计算则有附加率法、年金法(又可分为等额年金法、变额年金法、成本回收法)等,租金一般是租期内分几次支付,均等付租或不均等付租,而且租金一般高于同期银行贷款本息。

3、起算期限不同

借款合同中借款期限一般是从借款到位时开始计算;而融资租赁中,签约时由租赁双方商定订明以开证日、提单日、最后一宗货款支付日、抵达承租人工厂日或验收日为起租日。

(四)实务经验总结

实践中,法院审查金融借款合同是否实际上是借贷合同,审查要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①租赁物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②租赁物是否真实存在并特定化;

③租赁物是否发生了所有权转移;

④租赁物是否存在权利负担;

⑤购买价格是否属于低值高买、高值低卖;

⑥租金的构成及数额是否符合行业规范;

⑦租赁物是否办理抵押登记;

⑧是否在融资租赁系统公示所有权。

(五)结语

融资租赁好处多,稍有不慎风险也大。擦亮眼睛摸清套路,把握融资租赁的真实面貌,才能为企业融资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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