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已于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法释〔〕27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粤高法〔〕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问题。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二、其它两问题已在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请遵照执行。
三、本批复自年1月1日起施行。
延伸链接
《新旧对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新旧条文对比表》
编辑|余郑晖
审核|库钰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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