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登记,不具有对抗效力的担保物权,其相应的债权仍属于有担保的债权,因此,其仍是应优先于一般普通债权受偿的担保债权,不过,该物权担保的债权属于不完整的物权担保债权,不完整的体现就体现在不能对抗采取了保全查封措施的普通执行债权和普通破产债权。
不能对抗采取了保全查封措施的普通执行债权,就是该担保物权的债权,其担保物权对特定的债权不具有效力,也就是对于上述担保物采取了司法强制保全措施或执行措施的其他普通债权,按照非破产情形下的一般债权强制执行实现规则,就是先下手的债权实现在先,按照动手的顺序依次实现,而不考虑通过合同设立的担保物权存在;而不能对抗普通破产债权,就是未经登记的不具有对抗效力的物权担保债权,在破产分配程序中,不论是破产清算,还是破产重整或者破产和解,除非相关分配方案获得表决通过,该债权只能按普通破产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民法典担保司法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人破产,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虽然动产抵押权这一担保物权已经设立,但是,由于未进行相应的抵押权登记,该不具有对抗效力的抵押权就不能对抗所有其他普通债权人的普通债权,亦即,在破产程序这种概括执行程序中,该动产抵押不具有别除权,对全体普通债权人,不享有担保物权,该债权也应认定为普通债权,参与普通债权的破产财产分配。
民法典担保司法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在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等合同中,出卖人、出租人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的范围及其效力,参照本解释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理。”由此可知,如果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但未办理所有权保留的登记,则该所有权保留对于其他破产债权就不具有约束力,不能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优先受偿,即所有权保留实际并不存在,不具有别除权性质,应与其他普通债权平等受偿。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融资租赁,同样适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普通破产债权的规定。
由此可知,不论是典型担保物权,还是非典型担保物权,在办理担保物权手续时,应尽可能地办理好相应典型担保物权或者非典型担保物权的登记工作,即使由于各种原因,一时未来得及办理担保物权的登记,也要尽快在事后补办相应的登记,从而给担保物权提供较为全面的保护,从而保障担保物权为完整的物权。
融资租赁组委会6月份课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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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6月16日—18日(16日全天报到)地点: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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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6月17日—19日(17日全天报到)地点: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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