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对融资租赁业务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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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 (二)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提供担保造成公司损失,公司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一款所称善意,是指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已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的除外。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以其未依照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作出决议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二)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三)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不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第九条 相对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相对人主张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发生效力,并由上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对人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上市公司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且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对人与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控股子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或者相对人与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适用前两款规定。第十一条 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相对人请求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决议程序的除外。 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在其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内开立保函,或者经有权从事担保业务的上级机构授权开立保函,金融机构或者其分支机构以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未经金融机构授权提供保函之外的担保,金融机构或者其分支机构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金融机构授权的除外。 担保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担保公司授权对外提供担保,担保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担保公司授权的除外。 公司的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相对人非善意,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参照本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初步解读及评析:
本条是对越权担保/公司内部决议对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的规定。(1)租赁公司有证据证明已对担保人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这里的“合理审查”仅指形式审查,公司以机关决议系法定代表人伪造或者变造、决议程序违法、签章(名)不实、担保金额超过法定限额等事由抗辩债权人非善意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2)在租赁公司未对公司决议进行合理审查的情况下,租赁公司存在过错,担保合同对担保人公司不发生效力。但鉴于法定代表人的过错即是公司的过错,此时租赁公司与担保人公司均有过错,担保人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承租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3)若担保人公司有证据证明租赁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的,担保人公司不承担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责任。(4)上市公司提供担保时,取得公开披露信息的重要性超出了取得决议的重要性。这是因为相对于表决权,中小股东更在乎对外担保之后公司股价的上下浮动,公开披露信息给予了中小股东预估市场走向、选择操作方式的重要参考。因此,即使租赁公司取得公司决议,但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的,则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不发生效力,且上市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租赁公司在接受上市公司担保时应督促上市公司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注意审查披露信息是否包含担保事项。(5)除上市公司为金融机构或担保公司外,其他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不适用无决议的例外情形。(6)各公司分支机构提供担保的,应参照适用公司提供担保时的相关规定。第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公司名义加入债务的,人民法院在认定该行为的效力时,可以参照本解释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则处理。
初步解读及评析:
根据该条款,债务加入同样需要取得当事人的公司决议或者取得当事人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债务加入是《民法典》新创设的法律制度,实践中多数债务加入实质上属于担保,适用该制度没有问题。但是,不能认为所有的债务加入都是担保,否则,法律就没有必要设立这项制度。所以,本条款的适用还需要经过实践的检验。第十五条 最高额担保中的最高债权额,是指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实现债权或者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在内的全部债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登记的最高债权额与当事人约定的最高债权额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登记的最高债权额确定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范围。
初步解读及评析:
明确了最高债权额的范围,涉及登记设立的最高额担保物权,租赁公司需注意在办理登记时不能仅将租赁本金金额登记为最高债权额。第十八条 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一债权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主张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初步解读及评析:
该条是对《民法典》第条的解释,鉴于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亦有权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鉴于融资租赁被纳入担保合同,存在第三人与租赁公司的担保物权冲突问题,特别是在出租人的债权没有完全实现的情况下。第三十六条 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债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保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文件,具有加入债务或者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等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债务加入。
前两款中第三人提供的承诺文件难以确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保证。 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文件不符合前三款规定的情形,债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不影响其依据承诺文件请求第三人履行约定的义务或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初步解读及评析:
(1)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普遍具有合同效力,租赁公司有权依据承诺文件请求第三人履行约定的义务或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存在提供担保、加入债务等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或债务加入并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届时,若租赁公司未事先取得出具人公司决议,则该类文件对出具人公司不发生效力。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但是未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权人有证据证明受让人知道的除外;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且已经将约定登记,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主张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因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导致抵押权消灭的除外。
初步解读及评析:
这一规定非常好,租赁公司在进行租赁登记或抵押登记时,应登记为禁止转让标的财产或在备注处填写相应内容,否则,无法排除第三人对租赁物、抵押物取得所有权。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担保物权人有权将担保财产自行拍卖、变卖并就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该约定有效。因担保人的原因导致担保物权人无法自行对担保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担保物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初步解读及评析:
该条是租赁公司自力取回租赁物、抵押物的法律依据。非常好。第四十六条 ……因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或者其他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不得超过抵押权能够设立时抵押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初步解读及评析:
鉴于抵押物的价值为抵押权设立时抵押人承担责任的范围,租赁公司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