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约定解除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体现,在双方没有约定或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则可以通过法定解除事由解除合同。融资租赁交易关系中涉及到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所以融资租赁合同受买卖合同的影响很大。融资租赁合同在遵守合同法定解除的基础上,有其特殊性,然而在现行《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中并没有规定,《民法典》新增了这方面的内容,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
承租人不支付租金
出租人因承租人不支付租金而解除合同在《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有明确规定,《民法典》延续了这一规定。
支付租金是承租人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如果承租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出租人应当对承租人进行催告,要求出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租金。承租人在宽限期届满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01
请求承租人支付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租金
约定支付全部租金即可以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后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约定取得租赁物需要补交价款的,则承租人补交价款后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不补交价款的,所有权仍然归出租人所有。
02
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如果当事人已经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是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及其他费用,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二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处分
若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未经出租人同意,出现私自处分租赁物的行为,比如说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这种情况下,承租人侵犯了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构成了根本违约,出租人有权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三
融资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融资租赁合同成立后,当出现的情形使融资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时候,出租人和承租人都产生了法定解除权,都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具体的解除事由《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四条有明确规定:
01
买卖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
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并且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因买卖合同的不成立,导致出租人无法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不存在了,融资租赁合同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当然可以解除合同。
02
租赁物毁损、灭失
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这种情况下融资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继续存在对双方都没有意义,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
03
出卖人原因导致
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比如说出卖人破产无法交付标的物,这种情况下双方均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法条速递《民法典》
第七百五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第七百五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
(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
(三)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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