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其实在年的合同法中就得到明确的法律确认,但是在印花税暂行条例背景下,融资租赁合同却一直没有自己的名分,当了很长的一段时间“小三”。
历经波折,财税号对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进行了明确。号文说: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不难看出,财税主管部门并未坚守非应税合同不征收印花税的底线,延续了上个世纪80年代立法技术还不太成熟时期的“类推”原则,他们坚持将融资租赁合同视为借款合同。其实依据合同法等有关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和借款合同都是典型的有名合同,各自相对独立。只不过由于我国没有专门的融资租赁法律,而在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的庇护下,借款合同更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