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融资租赁公司从事与主营业务无关保理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蜡笔老新律师

两周前,蜡笔老新律师发表了一篇题为没有保理经营资质是否会导致保理法律关系无法成立?的文章,引发了部分融资租赁同业的讨论。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是,()沪民终号案究竟是个别极端案件,还是对其他已经单纯参与了商业保理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都有影响?()沪民终号案的判决合理性究竟如何?关于第一个问题,蜡笔老新律师于年8月30日,以()沪民终号案涉及的关键字“融资租赁”、“兼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借贷”为关键字,在威科法律信息库中进行了检索,一家深圳的融资租赁公司8件系列案件的民事判决书作为较为“新鲜”的法律文书,出现在了法律数据库中。

蜡笔老新律师又逐一翻阅了这8篇民事判决书,法院的审判观点与上海高院、上海一中院如出一辙,均认为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了与租赁物以及租赁客户无关的商业保理业务,超越了经营范围,保理法律关系不成立,融资租赁公司与被告构成借贷法律关系。为了更直观的比较法院的裁判观点,蜡笔老新律师把通过上述检索方式获取的民事判决书中的裁判要旨进一步梳理如下表:

虽然()沪民终号案的一审判决是上海金融法院设立前,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的金融类历史遗留案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基本采纳、沿用了一审法院的裁判观点,该案的裁判观点可能不具有鲜明的代表性。但是,与()沪民终号案审判观点类似的()沪01民初号案承办法官目前已调任上海金融法院,且是上海金融法院相当资深的审判人员。蜡笔老新律师倾向于认为,如有类似的、单纯开展了商业保理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在上海地区起诉的,判决结果较有可能继续被认定为借贷法律关系。加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施行,对于出租人而言,被确认为借贷法律关系后,利息及罚息类款项被大幅调整的诉讼风险相对较大。

此外,作出()粤民初号等合计8件民事判决书的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也是一家审理保理合同纠纷经验丰富的人民法院,其先后公开发布过《关于审理前海蛇口自贸区内保理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自贸区疫情防控情势下保理行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引》。相信该法院就保理合同纠纷作出的裁判文书,对其他地区的人民法院而言,也有一定的借鉴价值。因此,就诉讼管辖地安排在上海、深圳以外的其他融资租赁公司而言,未来也可能面临一定的诉讼风险。

关于第二个问题,蜡笔老新律师在《没有保理经营资质是否会导致保理法律关系无法成立?》一文中已经谈了自己的看法,即()沪民终号的判决结果客观而言具有合理性,只是在说理论证方面,引用《国务院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来简单论证融资租赁公司兼营的保理业务范围问题稍有不妥。

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中早已提出:“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债权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据此,从人民法院的诉讼审判角度出发,商业保理公司从事的商业保理业务,与商业银行开展的保理业务并无本质区别,均具有金融属性。如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与主营业务无关的商业保理业务的,不仅存在超越经营范围的合规性问题,也将面临签署的保理合同因存在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嫌疑、在诉讼阶段被认定为借贷法律关系的诉讼风险。

此外,《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于年5月26日起施行。鉴于该办法第五条仅以正面列举的方式描述了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开展的业务范围,“兼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并不包括在内。就现阶段而言,经营范围包括“兼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能否继续开展商业保理业务问题本身,也需要遵循融资租赁公司住所地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蜡笔老新律师建议,融资租赁公司如希望继续开展“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的,建议在征询对应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意见后,开展与租赁物以及租赁客户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降低合规及诉讼风险。

特别声明

上文于年8月所撰写,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应视为针对特定事务的法律意见或依据;且由于依据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会发生修改、补充或废止,上文届时可能需作修改或调整。本文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蜡笔老新律师原创,如需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来源。重要公告!租赁公司法务资产群成立!!只讲实战!融资租赁不良资产催收处置技能提升培训班预览时标签不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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