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9月21日,上海浦东商业保理行业协会、融资租赁行业协会邀请到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保理和供应链研究中心主任田江涛律师为大家带来《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新修订对于保理及其融资租赁行业的影响》,本次讲座吸引了光大幸福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东瑞盛世利(上海)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等众多协会会员和保理、融资租赁同仁参与。
讲座精华摘要:
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正式发布,保理及融资租赁虽然不等于借贷,但人民法院在梳理保理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过程中,都会参考很多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当中的指标。部分诉讼代理人在参与诉讼过程中,往往因为不熟悉保理及融资租赁业务的法律关系实质,往往将保理及融资租赁业务中的资金融通职能等同于借贷,人民法院由此认定保理及融资租赁人开展业务性质为”名为保理或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由此引发巨量合规及业务风险。针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新修订的内容,田江涛律师从五个方面,整理本次修订对保理和融资租赁行业的影响。首先田律师从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分别对保理及融资租赁的文义出发,结合当前法院审理供应链金融典型案例出发,认为虽然保理不属于借贷,但长期以来保理和融资租赁监管、实务及司法裁判都受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影响。第二、根据本次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新的修订内容,田江涛律师团队认为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新修订对保理和融资租赁行业至少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影响,其中最重要的影响是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增大了认定“实为借贷”的风险。第三、保理和融资租赁公司在实际开展业务过程中,面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传递的精神,实务操作中需要做哪些调整,德和衡保理和供应链研究中心提出了五点建议。其中首次在行业中提出,建议围绕四倍LPR的新规定,应当在长期限保理或融资租赁协议中专门约定LPR应对条款。
第四、在诉讼业务中,保理和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如何调整,田江涛律师结合以往服务保理和融资租赁公司经验,提出六大应对措施。
最后,针对近期颁布的监管新规及保理和融资租赁行业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