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租赁业务中,应对原融资租赁合同双方交易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进行核实,收集原融资租赁关系涉及的交易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合同、所有权转让合同、担保合同、相关决议文件等)、租赁物转让价款支付凭证、租赁物权属证明及所有权转移文件、抵质押登记文件、租金支付凭证等资料,并对承租人的履行情况予以核实。
◎联合租赁业务中,联合承租人的目的一般并非与其他承租人共同使用租赁物,而是为了给其他承租人提供担保。租金为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的对价,承租人有权以其未实际使用租赁物为由拒绝支付租金或者请求解除合同,为避免起到担保作用的承租人以其未实际使用租赁物对抗出租人收取租金或者解除合同的法律风险,需要在合同条款中进行相应的设计,如联合承租人书面确认其委托其他承租人代为接受租赁物,其是否使用租赁物不影响其租金支付义务,如出租人和联合承租人不被认定为融资租赁关系的情况下,联合承租人与其他承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
◎租赁物是否适格是认定是否构成融资租赁关系的关键要素,适格租赁物应满足以下两项基本条件:(1)使用价值。承租人开展融资租赁交易的直接目的是占有、使用租赁物并据此实现经营收益,租赁物具有满足承租人经营的使用价值是租赁物的基本要求;(2)担保功能。出租人以融资租赁方式提供融资的基本保障是租赁物的所有权,租赁物能够具有对租金债权的担保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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