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融资租赁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
(一)经营融资租赁业务3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二)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二、融资租赁公司分支机构的受理材料
(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负责人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经营发展战略与规划;
(四)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发的《名称保留单》复印件;
(五)董事会(股东会)决议、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拟任负责人的简历和无犯罪记录证明。简历内容应包括姓名、担任职务、工作简历、从事金融工作时间和最高学历及学位等(附相关证明文件);
(七)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融资租赁公司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八)省金融监管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备注:待材料受理完成后,我局将另行通知企业提交经营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对融资租赁方面需要了解的朋友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