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关于加快福建自贸区福州片区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出台。
根据实施意见,“力争到年,融资租赁成为我市企业设备投资和技术更新的重要手段,融资租赁业市场规模和竞争力位居全省前列。”为实现这一目标,《实施意见》提出了六项举措。
1加快推进产融结合推动融资租赁业助力先进制造业转型升级,推动融资租赁业与基础设施建设有机结合,推动融资租赁业与现代服务业互促共进。
2支持和鼓励业务创新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兼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探索开展物业售后回租相关业务;积极争取允许注册在福州片区内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享受与现行内资试点企业同等待遇。
3加大金融扶持力度发挥银行融资主渠道作用,支持融资租赁企业直接融资,保险机构开展融资租赁保险业务,差别化利用内外资,简化融资租赁企业对外债权外汇管理。
4支持融资租赁发展的财税政策对在自贸试验区内,已设立、新设或迁入的融资租赁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营运满一年,根据到资情况给予一次性财政补助。注册资本实缴万元(含)至5亿元,给予不超过万元的补助;注册资本实缴5亿元(含)至10亿元,可给予不超过万元的补助;注册资本实缴10亿元以上的,可给予不超过万元的补助。
《实施意见》还提出,要从加强平台建设和人才保障、完善配套服务等方面,来推进福州自贸片区融资租赁业加快发展。(记者:福州日报陈为潮)
附件:关于《关于加快福建自贸区福州片区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福建自贸区
福州片区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榕政办〔〕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福建自贸试验区融资租赁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闽政办〔〕号)精神,推动自贸区福州片区融资租赁业快速发展,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跨境融资租赁,服务产业转型升级,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紧紧抓住全国融资租赁业加速发展的战略机遇,发挥融资租赁与实体经济的互促共赢作用,推动制造业、服务业龙头企业和融资租赁企业做大做强,提高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三大领域融资租赁渗透率,稳步推动融资租赁业集聚发展,助推产业转型升级。新厝区块、江阴区块重点推进化工机械、城市轨道资产等装备及汽车、飞机、船舶等交通工具的租赁业务;马尾区块重点推进船舶、机械工程等装备租赁业务;仓山区块重点推进医疗、教育装备、基础设施建设设备、智能装备和汽车租赁业务。力争到年,融资租赁成为我市企业设备投资和技术更新的重要手段,一批专业优势突出、管理先进、市场竞争力强的龙头企业基本形成,统一、规范、有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基本建立,法律法规和政策扶持体系初步形成,融资租赁业市场规模和竞争力位居全省前列。
二、加快推进产融结合
(一)推动融资租赁业助力先进制造业转型升级
鼓励自贸试验区融资租赁企业开展智能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的融资租赁业务,促进融资租赁与区内汽车、精细化工、电子信息、装备制造、轨道交通、船舶、工业机器人等制造业的深度融合,发挥融资租赁的资金杠杆优势,迅速做强区内先进制造业。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加大对自贸试验区建设、循环化改造的融资支持,推进我市制造业集聚发展;鼓励制造业企业采取售后回租的方式,实现资产轻量化经营;鼓励优势制造业运用融资租赁扩大对外出口,依托保税港区,实施“走出去”战略,提升优质制造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出口货物符合出口退税政策的可给予相关支持;鼓励设立厂商系融资租赁公司,根据母体公司供应链,开展设计、生产、销售等一体化服务,推动制造业服务化;培育符合重点行业需求、有序、规范、高效的二手设备交易平台,建立二手设备的质量评估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推动工程机械租赁业的进一步发展。
(二)推动融资租赁业与基础设施建设有机结合
鼓励自贸试验区外企业利用自贸试验区融资租赁平台开展业务,在同等条件下,鼓励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解决地铁、机场、高速公路、高速铁路、水电站、光伏发电、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基础建设设设备的资金问题。基础设施建设设备的资金问题。探索租赁业务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融资模式相结合。
(三)推动融资租赁业与现代服务业互促共进
大力发展飞机、汽车、船舶等运输工具的专业融资租赁服务。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开展新能源汽车、特种汽车(包括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冷链物流车辆)融资租赁业务,在海关特殊监管区积极探索“保税租赁”(即采取飞机保税引进、租赁贸易报关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的租赁结构),支持各类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项目子公司,支持安排利用外债指标规模,福州保税港区开展飞机、特种汽车融资租赁业务,设立飞机租赁、特种汽车租赁、维修的专用区域,鼓励开拓游艇、航运等行业相关的融资租赁业务。积极推进医疗、教育、检验检测等装备的融资租赁服务,促进服务业连锁化经营。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做强一批服务业龙头企业。
三、支持和鼓励业务创新
支持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除外)兼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鼓励融资租赁企业设立项目公司,允许经营大型设备、成套设备、不动产租赁业务和境内外租赁业务;设立专业子公司的(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除外),可以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允许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拓宽融资租赁的租赁产品,允许以工厂厂房、仓储用房、商业地产等用于生产经营的不动产作为租赁物;允许以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租赁产品;探索开展物业售后回租相关业务,在市政府监管下,根据融资租赁双方合同约定,可以延期办理不动产转让产权登记,登记部门在原产权证上加注“融资租赁”,并限定在解除融资租赁前其无法再进行所有权转让或办理他权项。简化涉外业务办理流程,统一内外资融资租赁企业准入标准,积极争取允许注册在福州片区内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享受与现行内资试点企业同等待遇。
四、加大金融扶持力度
(一)发挥银行融资主渠道作用
鼓励银行机构对融资租赁企业实行单独授信,针对租赁项目特点提供融资产品,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在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境外投资及并购重组。
(二)支持融资租赁企业直接融资
积极支持融资租赁企业以发行金融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融资工具、企业债券及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支持融资租赁企业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对上市后备或在资本市场上市、挂牌交易的融资租赁企业,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榕政综〔〕94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非上市企业进入场外市场挂牌融资的若干意见》(榕政综〔〕号)的规定给予奖励。支持设立专业化的融资租赁资产交易平台,发展平台的交易撮合、在线交易,以提高融资租赁公司资产的流动性需求。鼓励融资租赁公司通过融资租赁资产交易平台或沪、深交易所等交易平台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鼓励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保险资金等各类资金进入融资租赁业。
(三)保险机构开展融资租赁保险业务
支持保险机构开展融资租赁保险等信用保险业务,化解融资租赁企业经营风险,提供专业化风险管理服务。鼓励保险机构与银行机构合作,开展信用保险项下保单融资业务,拓宽融资租赁企业融资渠道。
(四)差别化利用内外资
鼓励注册在区内的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除外)在净资产10倍与上年末风险资产的差额范围内借用外币资金,在不超过净资产10倍范围内借用人民币资金。
(五)简化融资租赁企业对外债权外汇管理
对区内融资租赁企业开展的对外融资租赁业务实行事后登记,由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融资租赁企业可到所在地银行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用于保留对外融资租赁租金收入,账户内外汇收入结汇可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融资租赁企业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不受现行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额度限制。
五、支持融资租赁发展的财税政策
支持国内外知名融资租赁公司在自贸试验区设立总部或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鼓励台湾金融机构、企业集团到自贸试验区设立融资租赁公司。
(一)财政补助方面
对在自贸试验区内,已设立、新设或迁入的融资租赁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营运满一年,根据到资情况给予一次性财政补助。注册资本实缴万元(含)至5亿元,给予不超过万元的补助;注册资本实缴5亿元(含)至10亿元,可给予不超过万元的补助;注册资本实缴10亿元以上的,可给予不超过万元的补助。
(二)办公用房租金补贴方面
对自贸试验区融资租赁企业租用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市场评估价房屋租金的30%补贴,补助时间为3年,其补助金额不超过上年度该企业缴纳税收市级地方留成的80%。若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价格低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以其实际租价为基准计算租房补贴。享受补贴期间,租赁企业须承诺不转租办公用房。
(三)设备购买、承租奖励方面
对购入设备并被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租赁使用的自贸试验区融资租赁公司,按其项目设备购买价款的0.5%作为给予奖励,融资租赁方、承租方分别按照奖励总额80%、20%的比例进行奖励。单一企业每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万元。对于购入智能制造设备、城市轨道交通设备、飞机、船舶、特种汽车、新能源生产设备、医疗设备等符合自贸试验区产业政策的设备,按实际购买价款的1%给予融资租赁企业奖励。单一企业每年度总奖励总额不超过万元。单一企业每年度享受奖励总额不超过当年度该企业缴纳税收市级地方留成。
(四)设立融资租赁业发展专项资金
对自贸区融资租赁业补助资金,根据租赁企业税收归属,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即城区企业补助市、区各承担50%,县(市)企业补助自行承担)。相关县(市)区设立专项资金,用于上述政策的落实兑现。上述政策与福州市有关政策,同类性质奖励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相关专项资金申报由相关县区负责制定实施细则。
(五)税收优惠方面
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68号),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比照“借款合同”税目计税贴花。
融资租赁企业租赁物出口退税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62号)执行,为融资租赁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增殖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以及出口退税申报等创造便利条件,出口退税办结时间为10个工作日。
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3号)关于执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等相关规定。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意见》关于购机环节免征购销合同印花税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企业进口飞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16号)关于一般贸易项下进口飞机税收优惠政策。项目公司开展业务前可每季度进行一次纳税申报。境外融资租赁业务出口免税按项目报批。保障飞机租赁企业发展需求。
(六)设立融资租赁产业发展子基金
依托市产业投资母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共同成立融资租赁产业发展基金,发挥融资租赁产业发展基金杠杆作用,通过股权投资,支持推动自贸试验区融资租赁业创业、重组、上市,做大做强;引导、推动社会资金参与融资租赁公司收益权产品投资。
六、加强平台建设和人才保障
加强国内外融资租赁人才的引进力度,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可参照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加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工作的十四条措施》、《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引进高层次人才行动计划(-年)》、《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试行)》、《福建省加强引才工作行动计划(-年)》以及《福州市贯彻落实加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工作的十四条措施的实施方案》等执行,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贴。
七、完善配套服务
(一)提高行政效率方面
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简化工作流程,规范金融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办理程序和办结时限,为融资租赁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各相关职能要积极协调,相互配合,坚持依法行政、规范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
(二)售后回租业务权属和权证办理方面
融资租赁企业与承租人签署租赁合同开展租赁业务,涉及的融资租赁物权属有明确登记主管部门的,应向相关登记主管部门提出租赁物权属变更、权属转移、权属转让申请;登记主管部门要及时受理申请,办理登记、公示、确认等有关手续并发证。各登记主管部门要公示租赁登记申报材料、简化登记流程、提高登记效率,在规定时限完成租赁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和动产抵押变更登记等手续。
(三)租赁企业租赁物进出口通关方面
福州海关设立绿色通道,便捷通关手续,加快通关速度,为融资租赁企业发展租赁进出口业务提供便利化服务。创新跨境租赁异地监管模式,实施区域通知一体化,利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功能,开展保税融资租赁业务。加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主管海关和口岸海关的联动监管。
(四)医疗器械设备租赁业务许可方面
对申请开办医疗器械设备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取消经营场所房屋属性、面积和设立仓库等要求,放宽从业人员学历、专业、工作经历等条件,将企业相关设施设备及质量管理文件中部分检查项目作为合理缺陷处理。将医疗器械融资租赁划归区县行政许可事项中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发事项,由区县负责实施许可。融资租赁企业对采购的医疗器械产品质量负责,由企业所在地的区县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管,每年进行不少于1次的现场或书面检查。
(五)融资租赁企业境外设立项目公司和专业子公司方面
简化和规范融资租赁企业在境外设立项目公司和专业子公司的审批手续,加快融资租赁企业“走出去”步伐,凡不涉及到敏感国家和地区及敏感行业的,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六)做好租赁物权属登记公示查询方面
融资租赁企业和有关当事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保护、物权法定、一物一权、物权公示和物权公信原则。融资租赁企业应当依法办理租赁物权属的登记公示查询,规范融资租赁业务,预防交易风险,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七)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服务方面
金融租赁公司应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关于规范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金融机构接入流程的通知》(银征信中心〔7〕68号)等相关规定,接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按要求报送企业客户相关信息,查询交易对手的信用报告,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财务信息、贷款违约信息等,防范交易风险。
(八)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服务方面
融资租赁企业可依据《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7年第30号),在我市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动产抵押登记。融资租赁企业和社会公众可申请查询抵押登记信息,对年10月1日以后办理的动产抵押登记,可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抵押登记信息。
(九)同等对待租赁方式购入和自行购买设备方面
在经营资质认定上同等对待租赁方式购入和自行购买的设备。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智能制造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36号)规定,自贸区内承租企业通过区内融资租赁企业租赁智能装备实施技术改造的,视同企业采购设备享受智能化技术改造与采购本省装备产品补助政策。
(十)加强对租赁业市场行为的引导方面
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要通过开展法律讲座、典型案例分析等多种形式,增强租赁各方的法律知识、契约意识和违约责任意识,确保租赁合同正常履行。经引导租赁各方及时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组织的作用,及时调处和化解租赁各方的纠纷。努力营造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违约担责、规范发展的氛围,为促进融资租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十一)计提风险准备金方面
支持融资租赁企业每年度终了根据承租人财务、经营管理和租金逾期期限等因素,分析应用应收租赁款的风险程度和回收可能性,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计提风险准备金;对风险业务,可比照金融机构五级分类法分类分级并提取相应的风险准备金,并按照有关税收规定在税前据实扣除。租赁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税前扎实扣除。
(十二)做好风险防范方面
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监管管理租赁企业经营风险,各注册地相关部门按属地监管原则,做好租赁企业风险处置工作。严禁租赁企业借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金融活动。租赁资产交易平台资金须进行第三方托管,并严格遵守交易场所管理的相关法规开展业务。
八、本意见各条所指资金均以人民币为单位。
九、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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