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王晓宇(),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院,就职于大型金融租赁公司及外商融资租赁公司。先后参与处理东旭集团、海航、凯迪、永泰能源、渤钢等40多个融资租赁不良资产诉讼及破产项目,并从法律层面成功解决东旭集团、凯迪、海航等项目,回款金额6亿。
本文是作者在融资租赁网红暴雷项目处置经验分享部分内容整理。由于我国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增加,经济增长速度已经由高速增长转变为中高速增长,社会经济增长进入了新常态,再加上近期中国经济黑天鹅不断,先是包商银行对于中小金融机构的冲击,然后新冠肺炎这个更大的黑天鹅对于几乎全行业的冲击,导致实体行业、第三产业都遭受了重创,上述因素的累加,对于融资租赁行业这一进行资金融通交易的机构直接的影响就是客户逾期增多,风险项目不断增加。笔者曾经作为执业律师代理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等处理不良业务,后来又转行到融资租赁公司也从事风险项目的处置工作,前后约积累了10年的经验。所以想通过本文与大家分享一下融资租赁风险项目的处置经验,其中不足之处,望各位专家多多指教。
一、三年之痒,租赁公司经营三年后开始出现逾期
个人认为,一家正常运营的市场化的融资租赁公司,项目出现风险是不可避免的,因为金融的本质是资金的融通,是一个高风险高收益的行业。一家租赁公司正常情况下刚开业的前3年是很少出现不良的,一方面原因是项目少,还在积累阶段,出现风险的概率少;另一方面原因是钱刚放出去,除非租赁公司遇到的承租人是一个骗子,否则不会租金第一期就开始逾期。但是经营满三年之后,项目也再不断增加,很多项目放款也过了一段的时间,这个时候就会出现一些逾期的项目了。当然逾期项目的出现也和租赁公司的风险偏好,大的经济环境密不可分。租赁公司既然要做业务,那么风险项目就不可避免,所以应当正视风险,不可能做到零逾期,遇到了风险项目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应对。
二、很多风险项目自身带病
根据我的经验,很多风险项目其自身也是问题项目,也就是说“自身带病”,不良资产项目很多时候就像一面照妖镜,通过不良项目的处理能够反映出租赁项目出现的很多问题,具体如下:
1.最常见的问题就是租赁物有问题。
比如租赁物的发票是虚假的,租赁物发票与实物对不上,我们曾经做过一个租赁项目,租赁设备的发票显示租赁物是承租人年从A公司取得的,但是通过工商信息查询显示A公司是在年才成立的。
比如,租赁物是依靠承租人上级母公司出具的划拨函由上级母公司划拨的,但后来经司法鉴定划拨函是虚假的。
还有就是租赁物的权属有问题,常见的有租赁物的重复抵押、重复进行租赁交易等。比如很多金融机构都参与的渤钢破产项目,就出现了一个租赁设备存在多家租赁公司争,我们当时的一台租赁设备就有北银租赁、平安租赁等几家争的情况。
一旦租赁物出了问题,法院多数会将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认定成借贷,并按照租赁公司的实际放款额,即购买价款减去保证金/预付租金减去手续费/咨询服务费后的实际放款金额作为借款本金再参照合同约定的利率,然后确定借款总额。
.质押的应收账款出问题。
比如质押的应收账款根本不存在,质押人提供的底层基础合同是虚假的,我们曾经遇到过一个项目承租人将与央企签订的某工程项目的劳务分包合同项下的工程款质押给我公司,但是在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的时候发现对应的工程项目根本就不存在。
应收账款已经履行完毕了,在租赁公司行使质押权时,次债务人已经将款项到支付给了质押人。
还有就是在行权时应收账款的次债务人不予以配合,不配合落实应收账款是否存在,或者找各种各样的理由拒绝支付应收账款,比如没有开票啊,或者提出各种理由的抗辩权,这点对于工程项目的应收账款更加明显,而一旦次债务人不配合的话,那么租赁公司只能另行起诉,无疑增加了相应的成本。
3.抵押物不足值的问题。
曾经处理过一个租赁项目,抵押合同约定抵押人将位于云南省文山州马关县马白镇泰安路的55亩土地抵押给出租人,抵押土地的价值为万元,但是实际价值远远达不到这个价值,但是在财产保全时法官要求先保全抵押的财产,并且抵押物的价值按照万来计算,这个时候如果保全了该土地那么就相当于占用了万的财产保全额度,因本案诉讼标的只有万元,如果查封了土地就无法再保全其他财产了。
4.虚假保函。
比如租赁公司在保证合同的签订时没有进行面签,导致保函在后来的诉讼司法鉴定中被认定虚假,导致保证人脱保。
5.股权质押出了问题。
曾经做过一个项目,当时质押的股权是项目公司%的股权,但是工商局办理股权质押时不同意写股权比例,只能写注册资本的金额,由于当时公司注册资本万元,所以我们只能写质押的股权是万,后来质押人对于项目公司增资了,注册资本变成了0万元等我们发现并准备重新办理质押登记的时候,项目公司的股权已经被查封了,导致租赁公司对于项目公司质押的股权比例从%被稀释到10%。
三、融资租赁诉讼的诉求选择
我们知道根据合同法第十四章以及最高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承租人出现违约时,租赁公司可以选择的诉讼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起诉要求租金加速到期并支付剩余全部未付租金,另一种是起诉解除合同返还租赁物赔偿损失。在实践中除了厂商系租赁公司外,大多数的租赁公司都会选择要求租金,因为租赁公司大多数不具有租赁物的处置能力,所以要钱更直接实惠。
并且如果要求取回租赁物的时候就有租赁物价值的确认的问题,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租赁物的价值如果合同有约定就依据合同的约定,合同没有约定就双方协商,或者在诉讼中申请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拍卖。我认为取回租赁物主要的困难有:
租赁物价值的确定问题;
租赁物处置的问题;
租赁物取回的成本,包括仓储、运输、日常维护保管的费用。
对于租赁物的取回,我曾经专门做过一个《融资租赁物取回经验分享》的讲座及专题文章,如果有兴趣,大家可以看一下。
四、融资租赁诉讼的财产保全
1.财产保全的顺序及步骤
应该坚持两个原则,一是财产变现的先后顺序,二是被告转移财产速度的先后顺序,这两个原则要根据具体项目情况灵活应用。
一般建议优先查询被告的银行账户之后,现在账户的查询可以远程了,不过有一些小的银行可能没有与法院的查控系统联网,这个时候就需要去现场查封了。一旦账户被查封,被告可能很快就知道了,那么下一步就是与被告进行拼速度,比拼的是原告保全的速度与被告转移财产的顺序。
个人经验,一般建议的保全顺序是,银行存款-优质房产-应收账款-股权或其他财产,当然在具体的保全过程中也需要根据项目的情况来及时调整策略。
对于财产保全笔者建议采取如下几步,第一搜集财产线索,这个可能需要公司业务人员或资产人员平时多与客户沟通,通过沟通交流或者通过网上的其他渠道等进行相应的检索,比如我们之前做的海航项目就是通过网上渠道查询到被告持有某上市公司的非限售流通股大概万股,市值约亿元,得到信息后公司果断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然后法院接到保全材料后一周内就去了上海证券交易所查封了前述万元的股票,使得诉讼项目得到足额保全,公司处于有利地位。第二,根据财产线索确定保全顺序以及路线安排,这个路线的选择也是非常重要的,建议根据财产线索确定先去哪些城市去保全哪些财产,我们知道中国的司法资源有限,一个案子不可能无限期的保全下去,所以一定要合理安排保全线路。第三,财产保全过程要根据情况进行必要的决策,整个财产保全过程突发事件比较多,比如保全的过程中发现被告的财产超过了保全的额度,这个时候就需要取舍,哪些要,哪些不要。还有有时不见得必须是有钱的账户才采取查封措施,有时对于被告比较重要的账户,比如基本户、贷款户,对其进行查封也会促使被告尽快与租赁公司进行和解,以期快速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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