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有四大支柱,监管是其中之一,但是过去大家不是很重视监管。近两年,特别是去年开始就特别重视行业监管问题。在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围绕着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这样三位一体的金融工作进行了重大部署。习总书记也讲了金融工作的四个原则,其中两个原则跟融资租赁行业是紧密相关的。
第一个原则,回归本源,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而融资租赁是融物与融资相结合,直接服务实体经济的,因而正好与这个原则是十分契合的。第二个原则,习总书记讲到要优化结构,完善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体系。第三个原则,强化监管,提高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这个原则和融资租赁行业也是紧密相关的。而且在这一次金融会议上,第一次明确提出了要加强功能监管,更加重视行为监管,这也是金融大监管。第四个它强调了市场导向,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的作用。这是习总书记在全国第五次金融工作会议上讲了这四个原则。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年12月15号,市金融办在它的网站上,也更新了它的职责。市金融办的第五项职责是这样更新的:“负责对全市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实施监管,强化对全市辖区内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监管。”
深圳金融办可以说是在全国第一家明确将七类地方金融机构,包括融资租赁公司纳入金融办进行监管。而且金融办加挂了金融监管局的牌子。这给我们一个强烈的信号,融资租赁行业(外商投资和内资)的监管,将由地方金融办或者叫金融监管局为主进行监管。
我们谈到监管要转型,那么目前监管现状是什么呢?
现在的监管状态可以概括为:“一个开放市场,两套监管体系,三类企业准入”。这就是融资租赁行业的监管状况。
一个开放的市场,这个市场对内对外都是开放的,包括对非金融租赁或融资租赁公司它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签的合同法院也认定是合法有效的,也就是说都可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当然,没有取得融资租赁牌照的,没有取得金融租赁牌照的这些企业虽然可以做融资租赁业务,但在税收上享受不了融资租赁企业的差额征税,即征即退这样的待遇。但是从这些可以看出目前融资租赁行业是一个开放的市场。
两套监管体系,分别对三类企业进行监管:
一套体系是《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体系,也就是最早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的,以及后来由银监会审批的持有金融许可证的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即现在的中国银保监会来进行监管,界定它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实际上很多监管的内容是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来进行监管,所以它监管是比较严格的。
第二套监管体系是针对另外两类公司,一类是内资试点的融资租赁公司,另外一类是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监管。这两类融资租赁公司属于一般市场主体,不是金融机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原来主要依据《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来进行审批和监管,主要在审批环节进行监管,但实行备案管理后,几乎没什么监管,在今年的2月份,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已经废止了。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适用外商投资的一些基本法律法规,有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
此外,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及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现在主要依据年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来进行监管,实行适度监管原则。因而形成两套监管体系,三类企业这个现状。而这三类企业的准入条件不一样,金融租赁公司的审批设立最严格,其次是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及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现下放授权给自贸区商务主管部门和税务局,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准入最为宽松,实行备案管理。
现在就面临监管的转型,根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转型是从机构监管为主,转向功能监管、行为监管。机构监管就是管机构,比如说由银监会去管银行,保监会管保险公司,从市场准入、机构设立、人员、经营规则、风险控制到市场退出,监管部门都要全程监管。而现在根据国际上的金融监管的大趋势,强调的是功能监管。具体到融资租赁行业,只要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无论是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或者是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在业务功能上没有本质区别,都是从事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金融功能、服务功能。因此,按照功能监管的要求,理论上这种监管的标准,从法规到具体的监管体系、监管标准应该是一样的。同时在行为上只要从事的资金融通业务、属于金融行为,不管你是持牌机构,还是非持牌机构,都得统一监管,这也就是行为监管。
大家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