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共同体)
一融资租赁的定义融资租赁的定义▼融资租赁(FinancialLeasing)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
二融资租赁的分类融资租赁的分类▼
(1)直租租赁
这是最为传统的租赁方式,形式上就是购入融资方所要使用的设备等资产,不动产原来比较少,即先购入,再出租,所有权属于融资租赁公司,如果从实质上来看,就是帮垫钱买东西后长期租赁。
(2)售后回租
售后回租是融资租赁的一种特殊形式,承租方以自己拥有的设备售后回租的方式进行融资,此种方式已是目前主流,比直租更能体现融资的本质。
三融资租赁的企业所得税
融资租赁的企业所得税▼
对于融资租赁来讲,涉及的税种主要是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印花税这三大类型税种,首先我们看看企业所得税。
(1)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十一条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如果知悉出租人内含利率,应当采用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付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如果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和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均无法知悉,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2)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第四十七条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3)会计与税务差异
从税法有关融资租赁的规定可以看出,税务上没有要求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而是采用相对简化的处理方式,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来确定计税基础,同时规定对于付款总额没有约定的,采用公允价值代替。这将导致融资租赁租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大于会计账面原值,以后期间会计折旧与财务费用之和,与税法折旧的差额,作为纳税调整处理。在会计上未计入资产成本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因其实际已经包含在计税基础中,按规定应当以折旧的方式在固定资产的使用期限里分期扣除,不得在税前直接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4)融资性售后回租的特殊规定
《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3号)指出,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案例▼年1月1日甲销售给租赁公司一套设备,售价万元,公允价值万元,账面价值万元,使用寿命5年,租赁公司具有资质。同时又签订一份融资租赁协议将设备租回,租赁期限4年,每年12月31日支付当年的租赁费用万元,其中本金万元,利息50万元。租赁到期后固定资产归甲公司所有。上述金额均不含税。(假定租赁内含利率经过测算为8%)
▲出租方租赁公司的所得税计算:年度:期末售后租回会计上以实际利率法计算摊销未确认融资租赁收入(-)*8%=80万,而税法确认收入的时点是按照合同应付利息的日期。
纳税调整:账面上租赁收入80万元做纳税调减,同时按合同约定的应收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50万元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由于会计折旧和税法折旧口径不一致导致暂时性差异,年-年各年度税调整情况如下表:
▲甲公司的所得税计算:
依据上述税务政策可知,甲公司不确认收入,同时财务费用可税前扣除:
纳税调增1:售后租回会计上以实际利率法计算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计入财务费用80万元,而所得税是以回购价和售价的差额在回租期分期平均计入费用:(*4-)/4=50万元,故纳税调增80-50=30万元。
纳税调整2:售后回租以回租前的账面价值为计税基础,也就是折旧处理上同未发生过售后租回行为一样,仍同自有资产一样继续计提折旧,故纳税调增/5-/5=20。
纳税调整3:由于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售价与账面价的差额不确认所得或损失,因此对“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回租损益”万元分摊调整折旧的金额20万元应做纳税调减。
融资租赁创新基地公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