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央企原则上只能控股1家融资租赁公司

6月10日,国资委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央企业所属融资租赁公司健康发展和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要求中央企业原则上只能控股1家融资租赁公司,控制2家及以上的要坚决整合或退出。同时,发生重大风险隐患和风险事件应当在24小时内向国资委报告。

近年来,中央企业所属融资租赁公司在服务集团主业、实现降本增效、支持科技创新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积累和暴露了一些风险和问题。为此,《通知》从七方面作出规范:

一是要准确把握融资租赁公司功能定位。大力发展直接租赁,不断提升服务主业实业能力和效果,加强中央企业间协同合作,在拓宽上下游企业融资渠道、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带动新兴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是要严格规范融资租赁公司业务开展。规范开展售后回租,不得变相发放贷款,严禁违规投向违反国家防范重大风险政策和措施的领域,严禁违规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

三是要着力推动融资租赁公司优化整合。中央企业原则上只能控股1家融资租赁公司(不含融资租赁公司子公司),控制2家及以上融资租赁公司的中央企业应当科学论证、统筹布局,对于业务雷同、基本停业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坚决整合或退出。

四是要持续加强融资租赁公司管理管控。中央企业要配备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管理人员,强化“三重一大”事项管控,加大派出董事、监事、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落实重大事项向派出机构书面报告制度,杜绝“内部人控制”。

五是要不断强化融资租赁公司风险防范。要将融资租赁公司管理纳入集团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金融科技手段加强日常风险监测分析,发生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重大风险隐患和风险事件应当在24小时内向国资委报告。

六是要加大融资租赁公司风险处置力度。对于逾期项目,涉及金额较大、承租人资不抵债等情况的,进行展期或续签应当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对于已经展期或续签的项目,应当采取特别管控措施,不得视同正常项目管理。对于已经出现风险的项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处置化解,不得简单进行账务核销处理,不得将不良资产非洁净出表或虚假出表。

七是要建立健全融资租赁公司问责机制。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有关人员,要建立追责问责档案,严肃追究责任。

据国资委网站央企名录,截至年5月10日,全国共有98家中央企业。据不完全统计,63家中央企业直接或通过子公司设立了融资租赁公司,占比高达66%,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总数为96家,总注册资本超过亿元人民币。有观点指出,由于各家央企自身需求有所不同,加之金融租赁牌照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央企融资租赁这片市场还是一片蓝海,多家央企都在积极拓展租赁业务。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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