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立法回顾与前瞻之一我国融资

张雪松全国人大财经委经济室处长

本科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国际经济系,研究生毕业于北京大学经济学院世界经济系,经济学硕士。长期从事全国人大财经委年度计划、五年规划审查和宏观经济形势分析研究等工作。参与起草全国人大财经委计划审查结果报告、五年规划审查结果报告及中期评估调研报告、季度经济形势分析报告,以及各种专题调研报告和课题研究报告等。参与部分经济法律起草和修订工作,主要包括融资租赁法、证券法修订、中小企业促进法修改及立法后评估等。

作者按

近年来,我国融资租赁业快速发展,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已经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租赁市场,社会认知度和国际影响力显著提升。这些成绩的取得,有赖于国内发展环境的不断改善,特别是法律环境的健全完善,为行业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年开始起草的融资租赁法,作为中国第一部融资租赁业专门立法,在行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立法工作极大地推动和促进了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研究解决了许多长期存在的制约行业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厘清了市场发展思路,提高了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对融资租赁的认知程度,对融资租赁业当前乃至未来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时光荏苒,融资租赁立法启动已14年,经历了三届人大周期,至今憾未出台。今年是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任期最后一年,恰逢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召开,对包括融资租赁在内的金融业稳定健康发展提出了新要求。值此筹划新一届全国人大五年立法规划之际,回顾融资租赁立法进程并展望未来,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作为当年立法工作的参与者和亲历者,将所见所闻所感所悟付诸笔端,既是为个人留作纪念,也是为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和立法尽一点微薄之力。借贵刊平台刊出,以飨读者。

(注:文章仅代表个人观点,与单位无关)

融资租赁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年,美国成立了世界第一家融资租赁公司,此后,西欧、加拿大、日本、韩国等国陆续成立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以其独有的融资与融物、金融与贸易相结合的特点,逐渐成为企业扩大销售、融通资金、有效配置资源的重要手段,在世界经济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长期以来,融资租赁都是仅次于银行贷款的企业设备投资第二大融资渠道。

我国的融资租赁业是改革开放的产物。改革开放初期,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开辟利用外资的新渠道,吸收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我国从日本引入了融资租赁业态。年4月,国内首家融资租赁公司——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成立,同年7月又成立了中国租赁公司,由此拉开了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序幕。从最初20多年的发展实践来看,融资租赁业在推进市场化进程、盘活固定资产、优化资源配置、满足企业技术改造的需要、提高企业技术水平、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扩大消费、增加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我国融资租赁业自身以及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外部环境存在诸多问题,抑制了该行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我国融资租赁业远未达到应有的规模,不但远远落后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而且也比不上一些发展中国家,与我国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不相称,不能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在制约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诸多矛盾和问题中,尤以法律层面的问题最为突出。融资租赁法律地位缺失,直接导致社会认知度不高、当事人诚信缺失、企业经营和管理不规范、监管不统一、税收政策不合理等一系列问题。国际上通常把法律、会计、税收和监管作为保障和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四大支柱,其中法律最为关键,居于四大支柱之首和核心地位。上世纪末,为了改变我国融资租赁无法可依的状况,有关方面在法律层面做了一些努力,制定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总的看,融资租赁法律环境仍不理想,无法适应和满足行业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涉及融资租赁的法律规定不够系统和完整,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之中。在法律层面,只有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共14条,对融资租赁合同作出原则性规定。其他涉及监管、会计、税收等方面规定的法律层级较低,会计、税收等方面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较多争议,海关、工商等方面的规定更是零零散散地分布于不同的条例、规章、决定和说明(甚至补充说明)当中,缺乏足够的法律效力。这些规定,即便对于专业的法律人士而言,寻找和使用起来都极为困难,而对于那些没有法律背景的具体从业人员更是无所适从。特别是,融资租赁涉及多个部门,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各相关部门各自为政,缺乏协调,往往根据各自不同的理解做出一事一议的处理,导致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极不稳定。国内外租赁界业内人士和潜在租赁投资者普遍认为,中国融资租赁法律和政策环境不够规范和透明,不成体系,已成为该行业发展的一个严重制约。这也成为推动融资租赁立法的一个重要因素。

自八届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以来,几乎每年的全国“两会”上,都会收到人大代表和政协提出的融资租赁立法方面的议案、提案和意见建议。随着融资租赁业的不断发展以及发展过程中面临日益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业界对于制定一部专门的融资租赁法的呼声愈来愈强烈,有关管理部门对立法的需求也愈发迫切。终于,在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五年立法规划时,将融资租赁法列入其中,并确定由全国人大财经委主持起草。

根据经中央批准的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全国人大财经委成立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副主任委员郭树言为组长、部分委员参加的融资租赁法起草组,会同商务部、中国银监会、最高人民法院等十余个中央有关部门,共同开展起草工作。经过一系列前期准备,年3月16日下午3时,起草组成立大会在人民大会堂吉林厅举行,宣告融资租赁法起草工作正式启动。会上,起草组组长郭树言,副组长马秀红(时任商务部副部长)和唐双宁(时任银监会副主席)、起草领导小组部分成员易小准(时任商务部部长助理)、李毅中(时任国资委党委书记、副主任)、冯淑萍(时任财政部部长助理)、郝昭成(时任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等领导同志分别讲话,部分专家学者和业内人士先后发言。大家均赞成全国人大财经委主持起草融资租赁法,认为制定该法十分必要且意义重大。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融资租赁法起草组工作安排》,对起草领导小组、顾问小组和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和职能分工、起草工作进度和主要任务目标等事项作出规定。

起草组成立以来,开展了大量工作,查阅国内外相关立法资料,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深入各地开展立法调研,并在结合国情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先后形成了融资租赁法纲要、融资租赁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和草案(二次征求意见稿),并发十多个有关中央国家机关以及通过各省(区、市)人大财经委在全国范围内征求修改意见。起草组各成员单位、租赁行业协会组织、专家学者和业内人士协调配合,共同努力,发挥了积极作用。

年8月底,起草组再次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各成员单位对草案(二次征求意见稿)的意见。绝大多数与会单位认为,这部法律草案基本成熟,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可以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建议,起草组于年11月形成了融资租赁法草案(三次征求意见稿)。

年8月13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送了关于提请尽快安排审议融资租赁法草案的报告,提出鉴于该法律草案基本成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安排审议融资租赁法草案。

融资租赁法草案(三次征求意见稿)共6章63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对融资租赁交易、监督管理、行业促进、法律责任等内容分章作了规定,将有关行为法、组织法、管理法等方面的内容寓于一部法律中。草案主要内容包括:(1)在法律层面对融资租赁交易作出定义,并对租赁物的范围、融资租赁的特殊形式等作明确规定。(2)在当事人权利义务方面,补充增加出租人向供货人和承租人履行双向告知合同主要条款的义务等规定。(3)在合同连动性方面,对供货合同被撤销时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影响作出规定。(4)在风险承担方面,对供货合同项下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损毁或者灭失的风险由谁来承担分别作出规定。(5)在合同解约性方面,对融资租赁合同的不可解约性作出限制性规定。(6)在涉及破产方面,分别对出租人破产和承租人破产两种情况作出规定,且规定租赁物不属于责任财产,以加强对出租人的保护。(7)对租赁物登记、租赁物附合、租赁物取回占有等涉及物权方面的问题作出原则性规定,体现了融资租赁同时具有债权和物权的双重属性,这些问题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对行业发展至关重要,且为国际租赁界所普遍







































北京权威治疗白癜风医院
北京什么时候治疗白癜风好



转载请注明:http://www.xilash.com/zlyz/6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