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眼看私募广州市汽车融资租赁收车工作规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承租人违约后,租赁公司的私力救济行为历来饱受争议。特别是近两年来,司法系统严厉打击“套路贷”、“非法催收”,大力推动“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导致租赁公司的私力救济收到非常多的限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汽车融资租赁占到很大的比例。为此,广州融资租赁产业联盟发布了《广州市汽车融资租赁收车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对广州市内的收车行为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规范。

规范共4章17条,从收车规范、规范执行方面对收车工作进行了详细规定,下面,笔者简要谈谈收车规范,以及融资租赁公司需要注意的事项。

关于收车规范方面,主要是明确收车主体、收车条件,倡导收车过程中可以履行的相关合规措施,车辆收回后的处理方式以及禁止性行为。

首先,规范明确了收车的权利来源,一是法律规定,二是合同约定。法律规定方面,《合同法》融资租赁专章、《最高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纠纷法律适用的司法解释》、《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及近期热度较高的《融资租赁业务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均有对融资租赁公司收回租赁物的相关规定,笔者在此就不赘述了;关于合同约定方面,主要是要求融资租赁公司明确在何等条件下可以收车,使承租人能了解到相关信息。建议融资租赁公司合理设置合同条款,明确收车权限。

在汽车融资租赁期间,融资租赁公司是租赁汽车的所有权人,收车权利当然应当由融资租赁公司行使。第四条,明确了融资租赁公司是收车主体,同时由于汽车融资租赁的特殊性,也明确了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委托具有经营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收车。紧接着第五条规定了对收车人员的要求,即应当是融资租赁公司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中无犯罪记录的人员。在实际中,收车多是由第三方机构进行的,此2条的规定,从源头上保证了收车行为的规范性,杜绝了非法、暴力收车的乱象。根据此2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公司需要注意的就是“经营资质”、“无犯罪记录”,建议融资租赁公司在委托第三方机构时,审查其经营资质,要求机构保证催收人员无犯罪记录,履行合理注意义务,保障业务合规,切不可因小失大。

其次,规范明确了收车条件,主要包括两方面:1、履行告知义务;2、承租人仍然拒绝偿还,触发约定收车条件。规范明确了多种履行告知义务的方式,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履行告知义务,主要是为了保障承租人的知情权,虽然融资租赁公司是所有权人,但是承租人基于合同享有使用权,属于合法、有权占有,其权益应当被保障。同时,值得注意的是,第2个条件中,再次提到需触发合同约定条件。当前实践中,融资租赁公司收车时,多有在不通知承租人的情况下,私下收回车辆了的事件发生,由此也引发了不少的纠纷,严重的更是被怀疑是“套路贷”,严重影响了公司发声誉、行业的发展。建议融资租赁公司在合同约定明确具体的收车情形,当然也需要合理,一旦承租人达到收车条件,及时发函告知,保证业务合规。

再次,对于合规收车,规范规定了2条倡导性措施,一是向辖区公安机关报备,二是主动保存证据。这2条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证收车行为的规范化、合法化,特别是第2条,对相应证据进行了固化,直观的体现出了租赁物的情况,有利于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建议融资租赁公司积极采纳践行。但对于第1条,实操难度较大,还需要相应的配套措施及公安机关的配合,还有待完善。这2条都是倡导性措施,非强制性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可适当采纳、践行,其效果还有待日后的实践考证,如效果显著,也有可能成为融资租赁公司必须遵守的规定。

最后,规范明确了相应的禁止性行为,如不得暴力抢夺、砸毁车辆、威胁、拘禁殴打债务人等,同时也明确建议收车人员不超过2人。本条规定主要是根据近2年的暴力收车、套路贷相关案件,结合实际进行的相应规定,建议融资租赁公司及时规范收车行为,不可逾越红线。

关于规范执行方面,主要包括建立举报投诉渠道、共建共治共享黑名单库、奖惩措施、多元纠纷处理方式等4方面。主要是通过影响融资租赁企业在行业内的声誉与地位,要求融资租赁公司按照规范执行,保证业务合规,淘汰不合规的企业。

广州融资租赁产业联盟发布汽车融资租赁收车工作规范,既是贯彻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的具体体现,也是加强融资租赁行业自律管理、推动融资租赁业务规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更是为了严防涉众融资租赁公司参与“套路贷”“校园贷”和“暴力催收”等非法催收行为,对全国各地的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合规都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近年来,融资租赁的监管更加严格,各个融资租赁公司都应当及时自省,了解相关规范,以及发展态势,始终保证业务的规范发展,一丝不苟的将合规进行到底,始终坚持合规创造价值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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