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于占主流的银行金融不良资产,融资租赁不良资产较少受到产业链各环节的精研细究,但由于其具有一定特殊性,在处置时有别于银行金融不良资产,因此,笔者结合理论知识和实务经验,于本文中对融资租赁不良资产处置展开讨论,旨在抛砖引玉。
一、融资租赁不良资产处置的内容不良资产收购方在收购融资租赁不良资产后,所要处置的内容主要包含物权和债权。
(一)物权
主要指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物权。处置租赁物是实现不良资产变现的重要手段。
(二)债权
债权主要分为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金债权和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后的损失赔偿债权。在融资租赁合同尚未解除时,债权主要表现形式为依融资租赁合同列明的计算方式所合计的应付未付租赁物租金,而在融资合同解除后,债权表现形式则为损失赔偿债权,二者的法律基础有区别。可能有读者好奇,租金债权和损失赔偿债权能否一并主张?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为:租金债权和损失赔偿债权在一起诉讼中只能择一行使(但可先予请求支付租金,若法院判决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可再行起诉要求收回租赁物、赔偿损失),但损失赔偿范围包含债务人全部应付未付租金。
二、融资租赁不良资产处置的重点处置融资租赁不良资产时,租赁物是保底收益,因此租赁物的管控是重中之重,一旦租赁物毁损灭失,则融资租赁不良资产的风险率会直线上升。但在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租赁物的所有权及使用权是处于分离状态的,其所有权归属于出租人,使用权则归属于承租人,收购方在收购融资租赁不良资产后,要实现对租赁物的管控具有一定难度。通常来讲,分为三种方式:
(一)协商收回租赁物
协商收回租赁物是最为直接的方式,但是这种方式依赖于债务人的配合,对于还款意愿强但是缺乏现金给付能力的债务人才存在较高成功可能性。
(二)保全租赁物
原则上,法院的保全措施主要针对于债务人的自有财产,而在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若租赁期未满,则债务人一般未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此时债权人申请对租赁物进行保全具有一定障碍。针对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的保全申请,各地法院的做法存在一定差异,是否能保全租赁物具有不确定性。再者,若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非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动产,交易时无须登记,实质上即使采取保全措施,在法院予以贴封条的情况下,租赁物仍有一定的被转移、交易的风险(虽事后可对债务人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通过诉讼执行程序收回租赁物
与协商收回租赁物不同的是,执行程序具有强制力,一经起诉且法院判决收回租赁物的,即使债务人不履行生效判决,债权人仍可依靠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实现债权。
三、融资租赁不良资产处置方式融资租赁不良资产处置方式,与传统银行金融不良资产既有相似之处,也有一定区别。下面笔者介绍几种融资租赁不良资产处置方式:
(一)诉讼(含仲裁)
诉讼是处置融资租赁不良资产的常见方式,指债权人就租赁物物权和损失赔偿债权(少部分仅起诉租金债权),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申请支付令、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或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处置方式。诉讼方式利于收回租赁物,也可以一次性解决争议。
(二)回购
回购分为厂家回购和经销商回购。对一些专业的大型机台设备,厂家及经销商有更多的渠道进行处置,而对一些流通性较好、有较广阔二手市场的,如近年来备受城配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