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宝姝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经查询最新的司法案例,笔者发现了一个比较有意思的案例。
某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在承租人未能如约支付租金的情况下,因采取了一些不太恰当的方式取回租赁物以弥补租金损失,反被承租人提起侵权之诉并得到相关法院支持而遭受额外经济损失。
由于行业的迅猛发展和市场需要,融资租赁交易涉及越来越多的交易模式和“边界不清”的租赁物种类,以及在基于真正以“融物”为目的的融资租赁交易中,更突出了物权及物权保障的重要性。因此,结合笔者的工作经验,再次提示与融资租赁交易的物权及其保障相关的几个较为重点的问题,与大家分享和讨论,并期望获得相关部门的重视和理解。
一、租赁物权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的地位和作用
首先,尽管融资租赁交易存在“以融物形式实现融资目的”的交易实质,这也证实了租赁物的物权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的必要性,没有租赁物物权的“融资租赁交易”不能在法律上定性为融资租赁交易;
其次,基于融资租赁交易的上述交易实质,无论在具体的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是否将实际采取取回和处分租赁物来冲抵和抵销承租人对其负有的租金债务,都不能否认租赁物的所有权对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交易项下的租金债权起到的担保和保障作用。目前越来越多的融资租赁公司对融资租赁交易项目的信审和风险评估在逐渐考虑不再强调或要求承租人提供类似银行贷款业务的抵押或其他担保措施,转而更加长沙白癜风专科医院治白癜风最好的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