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小三上位,印花税票退出

年11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小编通读了《征求意见稿》,发现除了人民日报总结的内容,《征求意见稿》与之前的规定相比,还有以下两点主要变化。

再见了,印花税票!

征求意见稿第十五、十六条对于印花税纳税申报方式明确:印花税统一实行申报纳税方式,不再采用贴花的纳税方式。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发展,出现了大量电子凭证,难以再采用贴花的纳税方式。为降低征管成本、提升纳税便利度,并适应电子凭证发展需要,《征求意见稿》规定,印花税统一实行申报纳税方式,不再采用贴花的纳税方式(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证券交易印花税仍按现行规定,采取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扣代缴方式(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至此,印花税票退出了历史舞台!!!

融资租赁合同单列税目!

融资租赁合同其实在年的合同法中就得到明确的法律确认,但是在印花税暂行条例背景下,融资租赁合同却一直没有自己的名分,当了很长的一段时间“小三”。

历经波折,财税号对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进行了明确。号文说: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不难看出,财税主管部门并未坚守非应税合同不征收印花税的底线,延续了上个世纪80年代立法技术还不太成熟时期的“类推”原则,他们坚持将融资租赁合同视为借款合同。其实依据合同法等有关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和借款合同都是典型的有名合同,各自相对独立。只不过由于我国没有专门的融资租赁法律,而在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的庇护下,借款合同更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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