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发展融资租赁债权资产证券化业务,便于管理人和原始权益人等参与机构开展业务和加强风险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健康发展,上交所日前制定并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租赁债权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租赁债权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南》,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两个指南明确,融资租赁债权资产支持证券,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作为管理人,通过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以融资租赁债权为基础资产或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所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融资租赁债权,是指融资租赁公司依据融资租赁合同对债务人(承租人)享有的租金债权、附属担保权益(如有)及其他权利(如有)。
《挂牌条件确认指南》明确,以融资租赁债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入池的基础资产在基准日、专项计划设立日除满足基础资产合格标准的一般要求外,还需要符合“基础资产界定应当清晰,附属担保权益(如有)、其他权利(如有)及租赁物的具体内容应当明确”等七方面要求。
《挂牌条件确认指南》同时明确,管理人应当设置相应的权利完善措施进行风险缓释。权利完善措施的触发事件,可以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服务机构解任、原始权益人或资产服务机构主体信用评级下降、原始权益人丧失清偿能力、基础资产违约、租赁物出现不可修复性损坏或灭失等。
原始权益人开展业务应当满足相关主管部门监管要求、正式运营满2年、具备风险控制能力且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融资租赁公司:一是境内外上市公司或者境内外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为境内外上市公司子公司的,其总资产、营业收入或净资产等指标占上市公司的比重应当超过30%。二是主体评级达AA级及以上的融资租赁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