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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觅鑫推荐:本文带来上海地区融资租赁案件大数据报告,以上海法院的公开判决书为分析样本,直观介绍上海地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审判实务情况,并以此为基础提出相关建议及诉讼策略。文章来源“iCourt法秀”。
作者: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大数据团队
来源:iCourt法秀
引言
根据商务部发布的《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服务平台数据显示,截至年底,上海融资租赁企业共家,居全国第二(第一为深圳,共家);上海融资租赁企业注册资本金亿元,总资产.7亿元,分别占全国比重的31.6%和37.6%,均位于全国首位。与此相对应,从已公开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判决书数量上看,上海案件数量亦居全国第一。
(注:年10月20日20时左右,我们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案由选择“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文书类型选择“判决书”,共检索出份判决书,其中上海份,稳居全国第一,第二为河北(份),第三为江苏(份)。另登录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在案例库中根据同样的检索条件(案由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文书类型为“判决书”),共检索出份判决书,其中上海共份,亦稳居全国第一,第二为河北共份,第三为江苏共份。)
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为向融资租赁公司(本报告亦简称“出租人”)提供更加专业的法律服务,现以已公开的上海地区法院在年3月1日至年9月1日期间所作出的判决书为分析样本制作本报告。本报告从案件数量、各区案件分布情况、融资租赁业务情况、融资租赁公司诉请类型、案件常见争议焦点与裁判意见等多方面进行归纳,直观介绍上海地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审判实务情况,并以此为基础向融资租赁公司提出建议,谨作参考。
一、本报告分析样本情况
我们于年9月1日登录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设定如下检索条件:案由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文书作出地区为“上海”,文书作出时间限定为年3月1日至年9月1日,文书类型为“判决书”。依此条件,我们共检索出份判决书并下载存档。经过筛查,剔除部分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剩余判决书份。
之所以选择在年3月1日至年9月1日期间作出的判决书,主要原因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简称“《融资租赁解释》”)于年3月1日开始实施,我们认为分析《融资租赁解释》实施之后的判决对融资租赁实务更具借鉴意义。而份判决书在数量上也为本报告提供了足够的分析样本,可以从中分析归纳出上海地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情况、特点以及法院裁判思路。
二、上海地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情况
(一)各法院案件分布情况
在份判决书中,一审判决书共计份(包括3份经二审裁定发回重审后作出的一审判决书),二审判决书共份。
在二审判决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一中院”)判决书68份,占比64.15%;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二中院”)判决书38份,占比35.85%。
在一审判决书中,浦东法院判决书共份,占比高达55.83%,数量上全市第一。其余主要分布在静安份、黄浦份、长宁份、嘉定份、徐汇份、普陀65份,另外一中院、闵行、松江、青浦、闸北、奉贤、宝山等分别有少量判决书。
(图一:一审判决书情况)
由上可见,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分布较为集中。一方面有利于法院形成专业化审判力量,从而更有利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审理;另一方面,同一法院作出的大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判决公开后,有利于融资租赁公司从中研究分析法院的裁判规则,并为后续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处理提供借鉴。
从数据上可见,大部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并未进入二审,其可能原因包括:一是许多案件尤其是公告送达的案件,承租人并未应诉,更不会提起上诉;二是大部分案件当事人较为认可一审判决。
(二)审判人员情况
对份判决书的审判人员(不包括人民陪审员)名单进行统计后发现,除了案件在法院的分布越来越集中以外,审判人员也有集中的趋势,这也有利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专业化及裁判规则的统一。
在份一审判决书中,共统计到审判人员人次,其中担任审判人员次数超过次的法官有10名(详见图二);在份二审判决书中,共统计到审判人员人次,其中担任审判人员次数超过10次的法官有10名(详见图三)。
(图二:二审法官数量)
(图三:二审法官审案数量)
(三)案件审理期限及公告情况
在公开的判决书中,大部分判决书均记载了案件受理日期,结合作出判决书的日期,即可计算出案件的审理期限。经统计,记载了案件受理日期的一审判决书共计份,二审判决书共计83份,合计占所有判决书的67.91%。
在一审判决书中,从案件受理至作出判决时间最长的为天,原因是该案的审判需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曾经中止审理。其次是天,最短审理期限是3天,平均审理期限是天,近4个月。
在二审判决书中,从案件受理至作出判决时间最长的为天,最短为16天,平均审理期限是67天,即2个多月。
从平均审理期限来看,上述时间尚属合理。但在起案件中,法院通过公告向被告进行送达的多达起,占比接近50%。可见,公告送达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时间成本,如果案件能够避免公告,则时间成本有望大大降低。
(四)涉诉融资租赁公司概况
在份判决书中,涉诉的融资租赁公司共计85家,涉诉案件数量超过50起的融资租赁公司共计12家,具体详见图四。
(图四:融资租赁公司涉诉情况)
(五)租赁物情况
由于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属于专属管辖,本报告检索范围不包括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故本报告所涉案件中的租赁物不包括船舶。在份判决书中,租赁物包括汽车、机械设备、工程车辆及其他,相关案件数量见图五。
在所涉租赁物中,汽车租赁物数量最多(占比65%),机械设备其次(占比30%),工程车辆更少,仅占4%,其他租赁物则仅占1%。在“其他”类别的租赁物中,包括办公设备、装修材料等。
(六)担保情况
在融资租赁业务中,回购担保与保证金担保较为常见,对此我们将另行研究。在份判决书中,除回购担保与保证金担保以外,无任何担保的案件多达起,其次是采用保证方式担保的案件起,而有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屈指可数,既有抵押又有保证担保的26起,仅有抵押担保的5起,既有质押又有保证担保的2起,仅有质押担保的1起,如图六所示。(注:回购担保与保证金担保除外)
(图六:担保情况统计)
在融资租赁业务中,一般出租人对租赁物都享有所有权,在形式上出租人已享有物权保障,承租人较少另行提供物的担保。虽然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但出租人并不实际控制租赁物,一旦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将损害出租人的权益,此时极易在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权利冲突。
因此,如何最大化保护、控制租赁物,避免租赁物被第三人善意取得所有权或抵押权,是出租人应予北京治疗白癜风什么时间好北京白癜风医院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