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风控屈延凯融资租赁手续费的会计与

(来源:广州融资租赁研究院)

问:我比较纠结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手续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收取的手续费对承租人而言就是未确认融资费用,对出租人而言就是未实现融资收益。对出租人可以理解为利息收入,对承租人而言租赁手续费为初始直接费用计入租赁资产价值。

承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应该是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的组成部分。公允价值与最低付款额现值的差额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按实际利率法确认当期费用,租期内分摊。会计处理的实际效果与利息无异。总之,承租人的融资租赁手续费不能一次性确认费用。

问:北京稽查局把融资租赁出租人的手续费收入认定为利息收入,按企业所得税一次性缴纳。但前期一次交税,后期只有成本,无收入。不符合配比原则啊。请教您的看法。

答:说得对,既不符合税收的现金流匹配原则,也不符合会计的审慎原则。这是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所在。应该允许出租人做所得税递延负债。

出租人如果有合理的资产配置,完全可以做到不交或少交所得税,甚至出现亏损。促进设备流通,实现增值税大幅增长,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是五五分成,营造一个支持本地融资租赁业的税收环境,允许出租人对税前利润做所得税递延负债,融资租赁业务势必对地方税收能做出远比收取企业所得税效果更好的大贡献!

特别声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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