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公司债券怎么看

租赁业概况分类对比

租赁业主体的评分模型与筛选

风险提示

融资租赁行业概况

融资租赁行业经历了近几年的发展,机构数量、业务规模均显著增加,市场渗透率亦随之大幅提高,日益成为重要的融资方式。但在发展中也存在一些不规范的现象,在防范金融风险的背景下,融资租赁行业也逐步被监管规范,为未来的健康发展打下了基础。

在我国,融资租赁公司按监管机构的不同可分为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以下为避免混淆,广义的融资租赁公司或融资租赁行业简称为“租赁公司”或“租赁行业”)。金融租赁公司为金融机构,由银保监会监管,规模普遍较大,融资难度、成本相对更低,杠杆倍数的上限更高;而融资租赁公司为非金融机构,原先由商务部监管,5月中旬根据商办流通函〔〕号[1],监管权限被划转到了银保监会。其中,融资租赁公司根据资本金来源,可再分为内资和外资,两者在监管审批机构、准入条件以及融资环境上有所差异,总体上外资相比内资在政策环境上具有“超国民待遇”,在融资渠道上更有优势。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公司的异同具体如下表。

按股东/关联方情况细分,金融租赁公司可进一步再分为银行系和非银行系,其中银行系的业务拓展可借助关联银行的网点,且可获得更多融资人的资信信息,扩张更快,具有融资来源稳定、成本低、资本金规模大、业务拓展便利、信息更充分等优点,由于具有规模优势,在所涉及行业上,更偏向于准入门槛更高的大型设备,如船舶、交运等,行业竞争相对适中,因而在租赁业中优势较明显。

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包括权益融资与债务融资。权益融资渠道包括上市、股东增资、引入战略投资者等;债务融资渠道包括银行贷款、发行债券、信托、资管计划、保理融资、资产证券化等等。具体而言,对于金融租赁公司而言,由于持有金融牌照,因此还可以通过发行金融债、同业拆借等方式进行融资;而融资租赁公司方面,根据商务部年的数据[3],其7成以上的融资来源于银行贷款,其次为股东增资,占比5%。

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结构在不断优化中。根据商务部-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结构从单一的银行贷款渠道逐渐向银行贷款、资产支持证券、股东增资、债券及海外融资多渠道转变。其中,融资租赁公司利用ABS来融资的规模逐步上升,据WIND数据显示,截至4月18日,我国共发行了只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累计发行规模达3,.45亿,占资产证券化产品总体累计发行的比重达10.12%;所发行的租赁ABS以融资租赁公司为主要的原始权益人,合计发行只,发行规模为3,.46亿元,而金融租赁ABS合计发行21只,发行规模为.99亿元。

从租赁模式上看,融资租赁业务最主流的是直租和回租两类模式:直租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需求,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相关租赁物一般为新设备;回租指出租人从承租人处买入租赁物,再返租给承租人并收取租金,相关租赁物既可能是新设备,也可能是二手设备。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回租模式中出卖人与承租人为同一主体,特别是对于二手设备的回租,一般该笔融资租赁业务不再涉及设备的供应商;而直租模式中出卖人与承租人是不同的主体。从这里可以看出,回租模式的融资性质更强,因而融资租赁业务大多是采取回租模式。

融资租赁公司的问题与规范

融资违规主要包括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未经批准从事同业拆借、股权投资,虚假宣传、故意虚构融资租赁项目通过公开渠道进行融资,超杠杆经营等;

常规事项违规主要包括未按要求及时报送季度和年度经营情况信息报表,在全国融资租赁公司管理信息系统上登记的信息不完全真实准确,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没有及时进行外商投资公司设立及变更备案,没有参加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工作等。

[2]数据均截至年底;金融租赁公司名录详见附录

[4]详情参考前期报告:《违规举债问责地区的那些债——信用债周报(.4.8)》

租赁业发债主体概览

总体上看,金融租赁公司,特别是银行系的规模明显高于其他类,且整体的杠杆率更高、资本充足率更低;在盈利能力上由于有规模优势,金融租赁公司的成本收入比更低,而非银行系与供应链系的收息率较高,同时这两类的不良率亦较高,其融资对象的信用风险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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