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船舶是国外普遍采用的船舶融资方式,是指航运企业向银行、租赁公司、信托公司等专业机构融资租入船舶并按期向其交纳租金、最终取得船舶所有权的一种融资行为。
船舶融资租赁就其概念来说归属于融资租赁的范围,但是由于船舶的特殊性决定了船舶融资租赁有其不同于一般融资租赁的特点。我国法律中并没有对船舶融资租赁作确切的定义,只对融资租赁作了宽泛的解释。我国《合同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年《融资租赁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融资租赁是指由出资方融通资金为承租方提供所需设备,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的租赁交易,它主要涉及出租方、承租方和供货方三方当事人,并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同所构成。出租方根据承租方的要求和选择与供货方订立购买合同并支付货款,与承租方订立租赁合同,将购买的设备出租给承租方使用,租期一般不低于两年。在租赁期间,由承租方按合同规定,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出租方。承租方在租赁期内对该设备享有使用权。在租赁期届满时,设备可以由承租方按合同规定留购、续租或退回出租方。”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定义:“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它以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和收取租金为条件,使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对租赁物取得占有,使用和受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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