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FinancialLeasing)又称设备租赁(EquipmentLeasing)或现代租赁(ModernLeasing),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
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定位应定位:服务于金融、贸易、产业的资产管理机构。是服务贸易中更多技术服务含量的服务。虽然也涉及资金,主线是为出资人服务,而不是把自有资金全部占压、套牢在项目中的风险投资业务。因此租赁公司既不是银行,也不是贷款公司,更不是投资公司,而是一个知识服务性的技术公司。
下面介绍一下在上海自贸区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的条件及流程。
一、申办条件
1、外国投资者(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总资产不得低于万美元;
2、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万美元;
3、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
二、办事流程
(一)申请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二)登录“中国.上海”门户网站“试验区投资办事直通车”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门户网站,将拟投资情况与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进行比照,“融资租赁”为负面清单以内领域,办理审批手续
(三)申请人完成网上申请后,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要求将纸质材料递交至试验区综合服务大厅10号窗口。如材料齐全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批准文件。
(四)申请人凭批准文件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三、材料清单
1、申请报告(原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投资方授权代表全书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独资企业只需报送章程)(原件)
4、经公证认证的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及中文翻译件需提供投资方所在地公证机关对该注册证明的公证材料以及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对该注册证明和公证材料的认证说明文件。如中国与投资方所在国无外交关系,则由与中国和投资方所在国均由外交关系的第三国使领馆先行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予以认证;如投资方为离岸公司,需提交该离岸公司的非离岸投资方的注册证明材料。
5、境外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及中文翻译件(原件)
6、境内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7、投资各方授权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8、投资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成员或监事委派书,身份证明(复印件)9、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10、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简历、相关工作经历证明)
11、公司注册地有效证明(原件)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12、国资部门出具的有关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涉及国有资产的项目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原件)
13、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14、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的,应提供代理协议,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15、授权签署文件的,须出具授权书及被授权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16、由企业盖章及法人代表签字的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原件)
17、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详见“中国.上海”门户网站“试验区投资办事直通车”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门户网站
四、办事地点和联系方式
自贸试验区扩区后,采取分片受理,具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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