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检二分院年6月是我国第10个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为全面落实市打非办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进一步加强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风险防范意识。今天,检察官为大家讲讲非法集资常见罪名——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情回顾(一)装点公司门面,营造实力假象王某某以实际控制人身份先后在多个省市成立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某某投资公司等,并指使其他同案人员在多个地区租赁场地开设装修体验馆作为门店招揽投资人,对外宣称其本人在全国拥有一系列公司,均隶属于其名下的某某集团,在某省还有工厂,从事的均是家装材料生产实业,家装产业有远大的发展前景,区别于其他的基金公司,投资安全、盈利有保障等,并鼓吹其公司已签约客户千余户,国内外营业收入近两亿,有产品库存价值近十亿元等,进而让投资人误以为其公司资金实力雄厚,投资有保障。实际上,根本不存在所谓的“集团”,其控制的多个公司都是借用亲戚朋友的名义注册的,并无实际经营;装修体验馆就是吸收资金的幌子;虽然有个工厂,也早已拖欠巨额债务停产,且已被对外抵押。(二)故意虚假宣传,引诱群众上当王某某指使其他同案人员通过多个线上平台发布公司信息,同时通过线下发传单、组织宣讲会等方式招揽投资人,宣称:公司会将客户投资进来的钱用于实体建设,客户可以成为股东享受公司的高额分红;或说客户可以购买公司的理财产品,按月高额返息;或招揽确实有装修需求的客户,让客户交预付款,承诺装修前以返券的形式让客户购买商品等,并对投资人承诺兑现的利润为年化12%-36%。面对“实体投资项目”和如此高额的回报,投资者纷纷被吸引上门。实际上,各种名目的投资宣传都是变相吸收资金的手段,吸收的资金大多用于返本付息、借新还旧,根本就没有实际业务,更无还款能力,最终给投资人造成巨额损失。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的方法集资,构成集资诈骗罪;其他同案人员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准确识别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其中,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为“一行两会一局”,“一行”是中国人民银行,“两会”是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一局”是外汇管理局。实践中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行为人一般根据具体情形以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论处。(一)非法集资主要表现形式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总结了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2.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3.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二)非法集资常见手段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为吸引公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许诺给予集资参与者远高于正规投资回报的利息分红。为骗取更多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因资金链无法维系,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虚构或夸大投资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到房地产、矿产能源、高新技术开发、股权投资等内容;以订立合同或少量投资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或以夸大少量项目的投资规模盈利前景,以制造投资及企业利润假象,诱惑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投资。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为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报刊网站刊登专访文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有的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利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