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信托法获立法会通过,高净值人群离

年11月3日,经过澳门特别行政区(简称“澳门”)立法会第二常设委员会(下称“二常会”)十五余次会议、审议历时近一年的澳门《信托法》,获立法会全体会议细则性通过。其后法案只需提交澳门特首签署刊宪便可以正式生效。

早在年澳门特区政府在《年财政年度施政报告》中便首次明确提出打造特色金融的产业构想,将财富管理作为三大重点业务之一。此后,在年9月发布的《澳门特别行政区五年发展规划(-年)》,再度指出“要发展融资租赁、财富管理等业务”。作为澳门摆脱“一业独大”局面的重要方向,特区政府近年的施政报告屡次将财富管理发展提上日程。

但沿袭了历史的产业格局,澳门金融市场长期以商业银行存贷业务为主,财富管理机构较为单一,投资渠道受限,民间资本相对闲置,亟需多元的投资产品;另一边,澳门又缺乏与国际金融环境相接轨的法律制度,难以吸引外资,同时与中国内地的金融法律制度衔接不畅,这也阻碍了跨境投融资和理财业务的发展。

由于欠缺信托法律制度,社会大众和投资者对信托在澳门法律体系中的保障信心不足,澳门金融机构对以信托形式提供财富管理服务亦存在不少忧虑,从而阻碍了澳门现代金融服务的发展。澳门特区与内地同属大陆法系,其在立法形式、文化传统和经济结构多方面与内地有一脉相承的类似的地方。因此澳门《信托法》此次原则性细则的确立对于内地高净值客户而言是锦上添花,高净值人群又多了一个选择,提高对澳门信托的倾向性和接受程度。

澳门创新投资联合会会长、澳门银行公会主席叶兆佳认为,信托法是澳门金融发展非常重要的元素之一,对基金的成立、发展和管理都有重要意义。草案有助于弥补澳门在财务管理、财务传承方面的法律缺失,若将来成立私募基金,信托法将为投资者的资金托管提供法律保障。草案也有利于为创投基金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调动金融机构积极性,吸引私募、信托公司在澳门落地,带动资金和人才流入澳门。

拆解澳门《信托法》

澳门《信托法》充分吸收了世界范围的信托法研究成果及先进的立法经验,同时也遵循了澳门民事法律制度。《信托法》共分为八章四十一条,包括法案标的、信托的定义、信托的设立、信托的效力、信托财产、委托人的权利、受托人的条件与义务、受益人的保障、信托的消灭等主要内容。

按照澳门《信托法》的定义,“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财产权移转于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为受益人利益,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法律关系。信托仅能“为受益人利益”而不能“为特定目的”,这将导致公益信托及目的信托缺乏法律依据,虽此立法因受限于澳门现行法律制度缺乏相应保障,且二常会主席陈泽武表示立法方向并不妨碍有公益信托,只要信托的目的合法及可以确定受益人的范围其实什么信托都能做,但后续澳门公益信托及目的信托的发展实践仍有待观察。

对于信托的设立,澳门《信托法》明确信托需以合同或者遗嘱设立,其中合同信托以私人文书作出即可,但对于不动产等需公文书及认证的文书方可转移的信托财产,信托则必须采用公文书及认证的文书方能设立。该设立规定系基于澳门私文书不能转移不动产的实况,可能增加设立信托的成本,故对于以不动产等置入信托需要更为谨慎的考量。

实际上,澳门有独特的立法自主权、地缘优势,结合其信托法的主要客群定位、规则制定的借鉴对象、信托建设的核心目的等,使得澳门信托更有可能类似于我国独有的在岸离岸信托“样板间”,亦有可能成为我国“信托制度财富争夺战”的“强力竞争者”,未来中国其他地区的居民亦有可能选择澳门信托作为信托适用法,合法有效地设立我国自己的在岸离岸信托。

关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对于信托财产独立性的问题,澳门此次信托法删除了之前“信托财产是独立财产、其可由受托人代理诉讼的表达,通过“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固有的财产互相独立且不承担债务”等的表述承认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同时最为重要的是对受托人角色和处理相关事务时的权责进行界定,通过“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信托财产不足承担者,以受托人固有财产承担,但受托人与第三人书面约定仅以信托财产承担者除外”的法律条文进行严格明确。此条文和约定深度吸纳了我国内地、我国台湾地区以及日本信托法中对于债权人保护的信托模式,更加利于信托体系的构建。

在明确信托定义、设立条件和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基础上,澳门《信托法》对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权利进行了一系列设计与平衡:

对于委托人,凡能订立合同及处分自己财产的自然人及法人,以及具备订立遗嘱能力的自然人,均可设立信托。除依据设立文件的约定权利,以及申请变更信托财产管理办法、对信托财产被强制执行提出反对权、信托财产不当处分时的撤销处分行为请求权等法定权利外,澳门《信托法》还强调了除设立文件另有规定外,委托人需经全体受益人同意才可变更受益人或信托受益权或废止信托,但如受益人忘恩(因失格或其他合理理由而丧失或被剥夺继承权)则除外。

对于受托人,澳门《信托法》将其主体资格限制为金融机构(如特别法无其他规定,这排除了自然人受托信托的可能),同时明确了如谨慎义务、忠诚义务、无私义务、亲自处理义务、财产分立义务等诸多义务和责任,以及因过错不履行义务造成损失不得请求报酬等,同时如前所述其在处理信托事务时还需承担无限责任,但同时规定了受托人有权根据设立文件收取报酬,也可就废止信托而遭受的损失请求赔偿。

对于受益人,受益人基于信托受益权可行使请求信托利益的给付、按照设立文件或者申请法院解任受托人等权利。同时澳门《信托法》将信托受益权视为一般债权,规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让与、可自由处分、可放弃、可继承,但也规定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按一般规定承担受益人的债务”,这意味着信托受益权可按照一般规定被查封,以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澳门《信托法》并未对监察人和信托管理人作出规定,而是允许委托人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对此进行自由设计,这毫无疑问增加了意思自治的边界,赋予了信托更多的可想象空间。

(图片来源:网络)

即使存在诸多制约因素和限制条件,澳门《信托法》通过比较各国立法博采众长,初步确立了信托关系的一般制度及基本原则,为澳门信托服务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基石,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委托他人管理及运用其财产的需要提供了可靠工具。

澳门信托法实施对高净值人群的意义

拓宽投资渠道。随着跨境理财通的逐步深入推进,人民币跨区域结算将有更多便利,这也为内地居民跨区域区域投资带来更多便利。澳门信托出台后,内地居民或机构可以投资澳门信托,也可以前往澳门设立信托澳门信托,实现投资目的,获取投资收益。

增加财富传承新路径。除投资外,信托还有一项重要功能即财富传承。近年来,虽然内地信托公司也在开展家族信托等本源业务,但内地信托公司由于追求短期暴利大力发展了商事信托,随着市场的调整而暴雷不断,许多信托公司正在逐步失去高净值客户的认可。澳门信托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为大陆高净值客户提供新的财富传承路径,或许会成为内地高净值客户的新宠。

澳门信托特殊财产安排。由于澳门信托法与内地信托法在一些制度安排上存在差异,比如受益人的范围、受托人分配的自由裁量权等,这为不同需求的高净值客户提供更多财富传承的选择。举例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规定,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对新出生的自然人,一般需要委托人通过签署新的文件追加为受益人。但澳门信托法可以直接将未受孕的子女作为受益人。如果内地居民在财富传承方面需要直接将未出生的子女作为受益人,则可以选择澳门信托进行安排。

尽管此次澳门《信托法》细则的确立仍然存在不完善之处,但对于澳门本土居民其可以按照信托法的规定进行财产的有效保护和风险隔离,更好的实现财富的管理和传承;而对于内地高净值客户而言,不仅增加了信托设立地的选择,且在拥有境外资产的保护和传承安排上增加了合理合法的选择。

根据毕马威报告称,至年,中国财富管理市场规模有望达到25万亿美元。从此次澳门《信托法》从零到一的尝试,相信日后通过《信托业法》等配套法律制度的完善及信托服务生态的逐步培育,澳门的信托服务市场,尤其是财富管理服务市场,将会伴随着澳门特区经济多元化和现代金融业的发展,在未来充满更多的可期待性。在另一方面,也将给予内地高净值人群和家族办公室更多的渠道和产品选择,拓宽资产配置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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