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S证券是近几年固收市场的明星产品。相较于普通的债券,ABS证券的生命周期涉及多方主体,通常情况下,会包括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发行人、承销商、受托管理人、资产服务机构、中介机构、投资者等。
在市场主流,相对常见的,通过证监会体系以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作为载体而发行的ABS结构中,券商同时承担了发行人(代理人)、承销商、管理人的三重身份。因此,具备这三重身份的券商就必须在数个相互关联,但本质不同的法律关系项下分别承担不同的义务,享有不同的权利。基于此背景,券商就该类业务或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相较于单一的投行业务、承销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即更为复杂和严峻。自然,也就更容易遇到一些“糟心”的事儿。
为便于系统整理券商的相应义务和风险,并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我们根据ABS产品的生命周期将券商可能会遇到的风险问题按“募”“投”“管”“退”四个阶段来分开讨论。在此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下ABS证券的前世今生。
一、资产支持证券是什么?ABS资产支持证券的核心特征是什么?
资产支持证券(Asseted-BackedSecurity,“ABS证券”)或资产证券化,其核心是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收入的资产(“基础资产”)自原有资信水平较差,缺乏融资能力的原始权益人处剥离,并通过结构化(如内部分级)和外部增信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从而将基础资产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的方式予以出售,以获取融资,并最大化提高基础资产的流动性。资产证券化在一些发达国家运用非常普遍。目前美国一半以上的住房抵押贷款、四分之三以上的汽车贷款是靠发行资产证券提供的1。
资产证券化的出现,最大的价值在于实现了证券信用与主体信用的分离,极大程度上提升了无法凭借自身主体信用获得低成本融资的原始权益人,通过出售优质但缺乏流动性的基础资产,获取流动性高的融资款项的可能。同时,其也有利于权利人将其可从未来获得的现金流以最快的方式折现,以实现资金的远近期调换。因此,资产证券化极大地提升了现金流速,降低了融资成本,解放了生产力。
与传统债券最大的差异在于,资产支持证券的付款能力来源于对应资产支持证券的基础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该等基础资产可以分为债权类型、收益权类型以及权益类型等:(1)债权类基础资产,如企业应收账款、融资租赁债权、消费贷款等;(2)收益权类(企业经营收入类)基础资产,如公用事业收入、企业经营收入等;(3)权益类基础资产,如商业物业、租赁住房等不动产财产,主要表现为通过持有股权而间接持有不动产资产,将不动产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资产支持证券分配现金流来源2。总体看来,该等基础资产,其现金回流或受限于合同条款的约定,或与基础资产的运营效益紧密挂钩,均呈现出回收时间和金额的固有的不可预见性,从而与之对应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和利息的回收亦呈现出该特点。
二、有哪些常见的ABS证券品种?差别是什么?
目前,我国国内的ABS证券可根据监管部门与相关监管规定的不同,主要分为四类:(1)由银保监会主管的信贷ABS(信贷CLO);(2)证监会主管的企业ABS;(3)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的资产支持票据(ABN);以及(4)规模非常小的保监会监管的保险机构资产支持计划3。
截至年4月2日,根据Wind数据统计,除规模非常小的保险机构资产支持计划外,另三类资产证券化产品在场内合计发行数量6,支,金额高达11.4万亿元,其中:企业ABS有4,支(占比70%),发行金额达5.58万亿元(占比49%);信贷CLO有1,支(占比15%),发行金额达4.7万亿元(占比41%,其中的主力是住房贷款抵押证券RMBS);ABN有支(占比15%),发行金额达1.1万亿元(占比10%)。
由此可见,企业ABS为国内ABS的主力品种。本文以下将以企业ABS为主,展开具体讨论。
总体而言,证监会体系下规制ABS证券的法规和指引主要为:《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监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相关业务指引。根据该等规定和指引,ABS证券的典型交易结构为:
三、REITs是什么?ABS和REITs的异同有哪些?
REITs(RealEstateInvestmentTrusts),即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是以发行权益类证券的方式募集资金,专项用于投资不动产、基建类大宗资产。年4月30日,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40号,“40号文”),确立我国国内首次开展公募REITs的试点工作。
根据40号文的规定4,投资者系认购公募基金,该公募基金通过ABS证券间接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换言之,公募REITs是“公募基金+ABS证券”的联合体。公募REITs的典型交易结构如下:
而在此之前,我国国内已经开展了一类与REITs最为接近、亦间接投向不动产领域的权益类证券,即房地产私募基金“类REITs”,其典型交易结构如下:
由此可以看到,类REITs的实质仍然为ABS证券,投资者认购ABS证券,并通过该ABS证券投资于某一专门设立的私募基金而间接持有房地产项目公司全部股权;与之相比,公募REITs与之最大的差异其实仅在投资者的广泛性上。
附:ABS证券与公募REITs的比较
四、ABS证券本质上是什么法律关系?是信托还是委托?
从上述交易结构图可知,原始权益人将证券化基础资产的收益和风险转让给了特殊目的载体(“SPV”),并通过证券市场向投资者发行面值等额、标准化、可流通的SPV产品。由此可见,ABS证券的本质取决于SPV与投资者之间法律关系的属性。
首先,信托的最本质法律属性是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且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而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SPV的计划资产具有与信托财产相同的独立性,可实现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及其他参与人的“破产隔离”。
其次,根据《信托法》第2条规定,信托关系存在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主体;而在SPV的法律关系中,委托人亦为受益人,即SPV的投资者;受托人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人”);管理人就此开展“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资产管理事务,即以自己名义,为投资者利益或计划目的,管理和处分SPV的计划财产,符合信托关系定义。
故根据上述分析,我们认为ABS证券交易法律关系具备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核心特征,符合信托关系的法律定义。因此,我们认为,ABS证券的本质系信托关系中“营业信托”的法律关系。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于年11月8日印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号,“《九民纪要》”)第88条5也规定,其他金融机构(我们理解,应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业务如构成信托关系的,则适用信托法及有关规定,投资者、管理人与SPV之间的相关纠纷可定性为营业信托纠纷。
五、ABS证券是否是债券?其发行人是谁?ABS证券纠纷能否适用《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
(一)ABS证券是否是债券?其发行人是谁?根据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