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核算“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实例都有哪些?
1比如永续债这种东西,每年都得还利息,按说是企业债务吧;但如果利息支付能延期,且延期企业能自主决定,那不就和权益差不多了嘛,此时可以按权益进行会计处理。
2如果没有控股权,按说不能纳入合并范围。但如果属于结构化主体,即该主体在约定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表决权或类似权力仅与行政性管理事物相关,换句话说,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由一系列合同安排决定,投资方此时并没有控股权,但根据合同约定表决权不可能否定合同约定的业务活动。此时也应纳入合并范围,即投资方实质上已经控制了被投资方的经营决策,被投资方想干什么事儿得按合同约定,合同约定体现着投资方的意志。
3将附有追索权的商业承兑汇票出售确认为质押贷款。按说商业承兑汇票出售了,应该确认该应收票据这项金融资产的终止,但如果接手的一方有追索权,就是万一没有人给钱,还来找你要钱。那你现在收到的钱就相当于质押贷款,此时不能确认金融资产终止,收到的钱只能确认为一项负债。
4固定利率也可能属于可变回报?是的。因为投资方虽然持有固定利率的交易性债券,但该利率取决于债券违约风险及债券发行方的信用风险。
5.融资租赁固定资产视同自有固定资产。
6.A向B进行股权投资,投资万占40股权,但同时约定两年后B应以固定价格万赎回30%的股权。这表面上股权投资,实质上是B以股权为质押向A借钱,则A向B的投资应视为债权性投资,不能视为权益性投资。
7.长期股权投资如果不能控制时,一般应按权益法核算。如果A只向B投资了45%,可是其他股东全部是小股东,人数众多且持股分散,很难达成集体决策去对抗A,此时应视为实质上有控制权,应按成本法核算。
8.商品出售一般应确认收入,但如果有售后回购的义务,且回购价不是按回购时的公允价值而是一个固定价,则不应确认收入。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合集#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