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bull吴见融资租赁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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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解除条件成就的认定吴见团队吴娟萍王聪融资租赁合同解除条件分为约定解除条件和法定解除条件,约定解除条件成就的认定原则上按当事人的约定进行审查判断,法定解除条件成就的认定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第七百五十三条、第七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五条、第六条判断,即满足如下条件时,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法定解除条件成就:1.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且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2.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3.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4.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5.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承租人无法占有、使用租赁物;6.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一、约定解除条件的成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由当事人自行协商或在合同订立时约定,具体包括解除权的发生情形、行使方式等,由此约定解除条件成就的认定,除因触发法定无效事由外应当依照当事人间的具体约定进行审查。但需要注意的是,约定解除条件出现时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解除,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主张解除合同的还需通知对方,故约定解除条件出现时还需履行通知义务。此外,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7条,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还应进行实质审查,即应审查违约程序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应否解除。二、法定解除权的解除条件的成就法定解除条件系指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时,有权解除的一方可依法解除合同。对于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是否成就的认定标准具体见下:1.承租人欠付租金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又根据《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二款,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出租人可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据此,在承租人欠付租金的情况下,在如下条件满足时出租人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①出租人已履行催告程序;②出租人已给予合理期限;③欠付租金达两期以上或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2.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三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故承租人未经同意通过转让、抵押、质押等方式处分租赁物的,构成无权处分,将对出租人的租赁物所有权和租金债权的实现构成严重威胁。而融资租赁的交易形式使得承租人通常具有权利外观,在融资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之前,租赁物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并且实践中为了便于承租人账务处理或获得一定的税收优惠,一些融资租赁资产往往登记在承租人名下,在此种情形下,承租人可能凭借其对租赁物的实际控制或相关证明材料,在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将租赁物擅自处分,因此承租人无权处分租赁物的风险始终存在。故法律赋予出租人解除权以维护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3.租赁物不复存在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在于融资与融物的结合,租赁物一旦不存在,融资租赁合同即不具有履行的可能性及意义,因此法律赋予当事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解除合同。一是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的,出租人或承租人可解除合同。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将发生双方返还财产的法律效果,这意味着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不复存在,故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不再成立,因而融资租赁合同即可解除。二是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则承租人或出租人均可解除合同。此条规定的原因同样在于租赁物灭失,导致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因而当事人获得解除权。但值得注意的是,此条与《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一条存在法条竞合的问题,即根据第七百五十一条,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而根据第七百五十四条,承租人有权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如承租人根据第七百五十四条选择解除合同,是否还需要按第七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向承租人支付租金呢?对此,《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六条给出了回答,即依照第七百五十四条第二款解除合同的,出租人可请求承租人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4.导致融资租赁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五条第三款,凡是因出卖人、出租人、承租人原因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则无过错方均可解除合同。此为兜底性条款,但融资租赁合同具有禁止中途解约性,即除了事先约定条款,以及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否则中途变更或解除合同是不被允许的。故此兜底条款的适用范围非常有限,法院在审查时亦会从严判断。三、实务建议鉴于《民法典》及《融资租赁司法解释》对融资租赁合同解除条件成就的认定已做出明确规定,我们建议,出租人与承租人在订立融资租赁合同时,应注意做到如下几点:1.约定解除条件应当清晰、明确,防止产生理解歧义阻却行权。一方面,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应当清晰,一般而言约定不明会被视为没有约定,约定不清会产生合同理解的争议;另一方面,合同约定解除行使的边界应当明确,如解除权的行使应当界定在合理的期限和范围内,防止被认定为权利滥用导致失权的法律后果。2.合同中约定解除权行使的触发条件即解除条件时,应注意与合同附解除条件相区分,合同解除条件触发时,解除权人可据此解除合同,但是否行权取决于权利人,而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故在实践中,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可表述为“解除合同的事由”,进而区别于合同附解除条件的约定。3.无论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有无明确约定,出租人均应依法履行催告程序,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的,方可解除合同。故无论是依据约定还是法定解除权,出租人均应履行催告程序。4.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应及时行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自解除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间内不行使的,权利消灭。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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