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3号)中《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财政部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18号)明确,《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规定,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及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包括企业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对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应计入当期管理费用(不含更新改造和因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
财会〔〕18号文件的上述解答虽然是对《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的通知》(财会〔〕57号)(注:由财会〔〕3号废止)的问题解答,但《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是在财会〔〕57号基础上,充分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后制定的,且财会〔〕18号目前依然有效。
新《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二十三号)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因此,你公司购入未使用的生产设备会计上计提折旧应该计入“管理费用”科目,但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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