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的差额征税政策,是指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规定: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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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融资租赁服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不同,按照财税〔〕36号规定,融资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分别适用13%和9%的税率。而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6%的税率。由此可见,一家融资租赁企业如果兼有不动产融资租赁直租、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直租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三项业务的适用税率不同,但都可从销售额中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根据差额征税的计算方法,同样一笔借款利息抵扣直租的销售额和售后回租的销售额,对租赁公司来讲效应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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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务操作中,一家融资租赁公司的借款形式可以很多,不同借款的借款利率也有所差异,借款利息很难直接与租赁业务一一对应,需按一定的方法进行分摊。采用何种方法,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此一直未予明确。一般有三种方法可供选择:第一种是按不同税率融资租赁业务未扣除利息的含税销售额占全部融资租赁业务销售额的比重计算分摊应扣除的利息数额;第二种是按不同税率融资租赁业务未扣除利息的不含税销售额占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不含税销售额的比重计算分摊应扣除的利息数额;第三种是按不同税率融资租赁业务未扣除利息的销项税额占全部融资租赁业务未扣除利息的销项税额总额的比重计算分摊应扣除的利息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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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业务差额征税的效果与利息支出进项税额用于抵扣的效果类似,故可以参考进项税额无法划分时的分摊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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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故认为融资租赁业务中按照第一种方法进行借款利息支出的分摊更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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