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未终审判决时,租赁公司上报违约信息至征信系统,是否侵害承租人名誉权?
作者刘春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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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他人名誉权,可能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承租人对其是否违约有争议,案件在审理之中,租赁公司将承租人违约信息上报至征信系统,是否侵害承租人名誉权并因此承担责任?
裁判要旨
双方对承租人是否违约存在争议,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尚未终审判决,租赁公司将承租人“违约行为”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依据不足。
案情简介
1.年9月19日,宝信融资租医院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双方对租赁期限、租金、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
2.年9月29日,医院向宝信融资租赁公司出具了《授权书》,授权宝信融资租赁公司“按照相关规定采集并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我方的交易相关信息(包括违约信息)”。
3.因医院未按约支付租金,宝信融资租赁公司诉至法院,年6月29日,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决:医院支付宝信融资租赁公司租金、利息以及其他费用。医院不服上诉,二审尚未判决。
4.医院向公安机关报案,年10月22日,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涉嫌合同诈骗为由决定立案,因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其他刑事案件被羁押,该案尚无结果。
5.宝信融资租赁公司将医院违约信息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6.医院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判令宝信融资租赁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原告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的不良记录。
7.年5月28日,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认为侵害名誉权成立,一审判决:宝信融资租赁公司删除其报送的不良征信记录。
8.年8月26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判决:驳回上诉。
本案裁判要点
第一,宝信融资租赁公司已向人民法院提起医院违约的诉讼,但尚未审结,“违约行为”未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依据不足。
第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的不良信用记录在金融机构之间均可公开查询,在客观上给医院信用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给其经营带来一定负面效应,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
实务经验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金融团队办理和研究了大量涉及融资租赁的案件,现作出以下实务总结,供实务参考。
1.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维护名誉的权利,若名誉权被侵害,民事主体有权要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责任。司法实务中,常见的侵害的名誉权方式主要有侮辱、诽谤等,比如捏造他人违法、不道德等信息,发表在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