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特变电工(.SH)发布关于控股公司诉讼和解的公告,称控股公司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与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租赁公司)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事项达成和解,此次诉讼案件中新能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为被告方。
本次诉讼基本情况为年1月,公司控股公司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与盱眙高传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盱眙高传公司)签订了《盱眙高传观音寺三河农场官滩风电场99MW整装风电工程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总承包合同),约定由新能源公司承建盱眙高传观音寺三河农场官滩风电场MW整装风电工程(以下简称盱眙高传风电项目),合同总金额为7.亿元。
年5月,盱眙高传公司与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租赁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直租)》(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盱眙高传公司与华夏租赁公司针对盱眙高传风电项目开展融资租赁直租业务,租赁本金总额人民币6亿元,融资期限12年,融资利率按照起息日或起租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计算。为了保障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华夏租赁公司与盱眙高传公司签署了电费收费权、应收账款等资产质押、抵押相关协议;华夏租赁公司与盱眙高传公司股东江苏高传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高传)签署了股权质押合同;南京高传公司、岳西县高传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西高传公司)、自然人廖恩荣分别向华夏租赁公司提供了相关担保。
年5月,华夏租赁公司与盱眙高传公司及新能源公司签订了《盱眙高传观音寺三河农场官滩风电场99MW整装风电工程总承包合同之权利义务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转让协议》约定华夏租赁公司承担项目主要设备、组件及其材料采购的付款义务,华夏租赁公司在付款后取得建成后项目全部资产的所有权;总承包合同项下其他合同权利义务不发生转让,仍由盱眙高传公司与新能源公司按总承包合同的约定予以履行;如新能源公司所交付的合同设备在数量、质量、技术标准等方面与总承包合同及发包方要求严重不符,导致《融资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华夏租赁公司据此解除《转让协议》的,可要求新能源公司退还其所支付的所有租赁物建造款项及其利息。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部分土地因涉及红线违规,未补办审批手续等问题不具备施工条件而停工。年5月,华夏租赁公司以新能源公司交付设备与承包合同约定不符、盱眙高传公司未支付到期的租前息及租金为由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提起诉讼。年6月,新能源公司以盱眙高传公司欠付盱眙高传风电项目工程款1.30亿元、盱眙高传公司应赔偿华夏租赁公司对新能源公司上述诉讼可能造成的损失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为由,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次诉讼的结果为新能源公司与华夏租赁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和解协议》,就新能源公司与华夏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事项达成和解。年12月2日,新能源公司收到北京二中院《民事裁定书》(()京02民初号之七),华夏租赁公司撤诉。
目前,新能源公司已支付全部债权转让款,华夏租赁公司已向北京二中院申请撤诉并解除对盱眙高传公司股权和资产的全部司法保全措施,新能源公司已收到北京二中院《民事裁定书》(()京02民初号之七),裁定准许华夏租赁公司撤诉。
特变电工称如盱眙高传风电项目80MW能够于年12月31日前并网发电,盱眙高传公司可以通过盱眙高传风电项目80MW电费收入偿还新能源公司受让取得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债权,但目前也存在80MW部分土地调规不能获批、补贴电价不能获得的风险,该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亦存在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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