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线两区、超限无效
《新司法解释》最为重要的变化是改变了此前以24%和36%划定的“两线三区”的做法(即年利率24%以内的约定有效,年利率24%至36%的部分属于自然债务,年利率超出36%的部分无效),此次直接划定司法保护上限为“合同成立时的4倍LPR”,相当于重新划定了民间借贷市场的“一线两区”(即年利率在4倍LPR内的约定有效,年利率超出4倍LPR的部分无效),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从“两线三区”到“一线两区”
从立法沿革上,从“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标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从固定数值变为基准利率的4倍这一相对浮动的标准,更能准确地反映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化以及市场借贷成本的变化。这一变化,回归了最初以锚定市场利率变化来确定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的司法政策。在年颁布施行《合同法》时,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及资金供求关系,一般在一定时期内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作出规定,作为基准利率。而对与金融机构无关的民间借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并无专门的规定。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随着我国金融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中国人民银行已取消公布基准利率,并于年8月17日发布公告决定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原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确定的24%的利率即是按照当时基准利率6%左右的4倍计算而出。现基准利率不复存在,以固定的“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已经不能反映市场利率和借款成本的变化,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本次回归了以锚定市场利率变化来确定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的司法政策。《新司法解释》第14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结合《民法典》第条第1款“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来看,虽然《新司法解释》中回避了对超限部分“民事效力”的讨论,通篇均使用了“司法保护”的字眼,但我们仍倾向于认为“年利率超出4倍LPR的部分”很可能会直接被认定为无效。考虑到目前已无年司法解释中关于“自然债务”的规定,且本次修订删除了年司法解释第31条,因此借款人即使已向出借人支付了超出4倍LPR的利息,对于超出部分借款人仍可能基于约定无效及不当得利的相关规则而主张返还。另外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