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5期丨融资租赁出租人自行收回并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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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随着我国融资租赁行业规模的不断扩大,融资租赁领域的合同纠纷日益频发。较多反映在融资租赁公司通过格式条款约定其有权自行处置租赁物,该条款是否有效;融资租赁公司收回租赁物后未委托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即自行变卖,该变卖价能否认定为租赁物残值等。本期案例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充分论证,对类案的审理有一定借鉴价值,同时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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