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政策:银保监会制定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租赁公司新规的出台进一步拉近融资租赁公司与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要求,有助于消除融资租赁行业长期分割监管的不利影响,完善经营规则,推动行业回归本源,对行业长远的平稳健康发展具有正面信用影响。
监管政策:银保监会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
监管评级办法为强化分类监管提供了制度支撑,有利于提升金融租赁公司监管效能,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迈向高质量发展,持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新发债券:本期新发只债券,共募集资金1,亿元;发债只数及发债企业家数均有所上升,但新债发行规模有所下降;融资利差整体明显收窄,短期融资成本分化程度进一步扩大,部分信用质量较好的融资租赁企业融资成本出现负利差。
债市波动:本期有73只融资租赁企业的债券价格波动大于5%,部分融资租赁企业出现负面信用状况,相关债券价格波动较大。
债务到期:本期30家融资租赁企业合共97只债券到期,到期本金合计.5亿元,其中无大公国际评级的融资租赁企业债券到期。
行业数据:受突发疫情的冲击以及银行业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所影响,年第一季度末,我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环比下降2.8%,业务总量继续下降。
评级调整:本期有5家融资租赁企业的公开级别变化,企业下调级别或负面展望的占比较多,信用质量进一步分化。
一、监管政策
(一)银保监会制定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行业有序发展,银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确定的职责分工于年5月26日制定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公司新规”)。
融资租赁公司新规的出台进一步拉近融资租赁公司与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要求,有助于消除融资租赁行业长期分割监管的不利影响,完善经营规则,推动行业回归本源,对行业长远的平稳健康发展具有正面信用影响。
在商务部于年发布通知将制定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银保监会之前,融资租赁行业主要依据两大监管办法,分别为商务部于年9月制定出台《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和原银监会于年3月发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两大监管办法长期存在监管分割、行业监管套利等问题(参见表1)。
本次制定的融资租赁公司新规共六章五十五条,主要包括总则、经营规则、监管指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等,进一步拉近融资租赁公司与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要求,其中包括新设置了与《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相对应的监管指标内容,例如: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比例、杠杆倍数、业务集中度、客户关联度等约束指标,相关内容有助于消除融资租赁行业长期分割监管的不利影响,弥补短板,完善融资租赁行业的经营规则。另一方面,融资租赁公司新规针对行业现存的“空壳”、“失联”企业较多等问题,提出了清理规范要求,且在行业监管方面进一步明确中国银保监会和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并对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提出了具体要求,完善监管协作机制、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监管谈话等内容。此外,融资租赁公司新规将过渡期由原来征求意见稿的不晚于年末更改为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同时允许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特定行业的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过渡期安排。
制定融资租赁公司新规是贯彻落实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完善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监管制度的重要举措,融资租赁公司新规的出台将有利于统一行业监管规则,补齐监管制度短板,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并进一步推动融资租赁行业回归本源,对行业长远的平稳健康发展具有正面信用影响。
(二)银保监会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
为健全和完善金融租赁公司监管制度体系,强化分类监管,推动金融租赁公司持续健康发展,银保监会于年6月30日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管评级办法”)
监管评级办法为强化分类监管提供了制度支撑,有利于提升金融租赁公司监管效能,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迈向高质量发展,持续提升其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监管评级办法共五章二十四条,主要包括总则、评级要素和评级方法、评级操作规程、分类监管、附则等五部分,从总体上对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工作作出安排(参见表2)。
监管评级办法对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要素主要包括资本管理、管理质量、风险管理、战略管理与专业能力四个方面,同时针对金融租赁公司发生重大涉刑案件等特殊情形设置了相应评级调降条款。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分为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初评、银保监会复核、反馈监管评级结果、档案归集等环节,年度评级工作原则上应于每年5月底前完成。监管评级结果分为1级、2级(A、B)、3级(A、B)、4级和5级共5个级别7个档次,监管评级结果级数越大表明级别越差,越需要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