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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
作者
槐城王倩玉
王倩玉
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
诉讼外贸航运投资担保国资管理
融资租赁业务的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一直难以达成统一,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的利率一般在日1‰左右,有的甚至更高。
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承租人往往会主张认为逾期利息过高,由于目前对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逾期利息标准尚无相关法律规定,因此法院会酌情确定一个标准。
随着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实施,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参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将年利率24%作为融资租赁合同逾期利息的上限。
但融资租赁合同与借贷合同属于两种法律关系,其性质并不相同,因此对于能否参照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关于利率的有关规定,一直存在较大争议。最高院在年一起再审案件中,对于该问题予以明确,并确定了相应裁判规则。
1最高院认为涉案合同为
融资租赁合同
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
关于利率的有关规定
年3月21日,原告宝信融医院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以及《委托购买协议(三方)》。根据合同约定及《支付明细表》,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元,租赁期及租金支付期为36个月,起租日为年3月31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义务,向出卖人全额支付了设备款,承租人即被告也收到了由出卖人交付的设备并开始使用,但至今未向出租人即原告支付逾期租金。
该案一审法院最终判令原告支付全部未付租金以及逾期利息等,逾期利息的标准为日千分之一。判决后被告不服判决结果,上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后被告认为逾期利息标准高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年利率36%的标准,申请最高院再审。
最高院认为,被告向原告支付了七期租金后停止按约支付租金,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依据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违约责任包括设备总价30%的违约金及当期欠付租金全额0.1%的逾期利息。一审判决认定双方《融资租赁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但该约定过高,酌情将两项合并,判令被告按照日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在一审法院的裁量权范围内。涉案合同为融资租赁合同,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关于利率的有关规定。二审判决对此予以维持,并无不当。被告关于违约金及逾期利息过高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2融资租赁合同逾期利息
标准仍未有明确标准
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违约金标准问题,实践中存在很大的争议。部分法院认为,由于融资租赁业务存在较高风险,不应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标准进行调整,违约金不应受到年利率24%的限制,比如本案中最高院就是持有此观点;但是部分法院认为,如果逾期付款违约金明显过高,法院可以参照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调整,按年息24%计付,如在最高院案件中,法院认为兴业公司所主张的欠付款项不仅包括欠付本金,也包括欠付利息,且兴业公司在一审诉请时又同时主张了违约金。参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兴业公司同时主张利息和违约金,应当以年利率24%为限,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从法院的裁判实践来看,如果违约方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对违约金标准进行调整,多数法院会参照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不超过年利率24%的范围内支持出租人的主张。
年大连地区逾期利息标准较低。槐城律师在检索年大连地区融资租赁合同裁判案例中,在被告承租人出庭抗辩的前提下,法院普遍将逾期利息下调,且远低于年利率24%的标准,其中一起案件法院判决逾期利息的标准甚至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3槐城律师建议
针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槐城律师结合实务经验,提供如下建议,供大家参考:
首先,在法院支持的逾期利息普遍偏低地区,融资租赁公司需要考虑是否将合同中的诉讼条款变更为仲裁条款。仲裁并不受法院内部相关政策的约束,更注重合同的约定。另外,可以降低时间成本,此类案件涉及被告众多,往往需要公告送达,且一审后还有二审程序,时间周期较长,仲裁一裁终局,可以大大降低维权时间。
其次,对于融资租赁业务在开展前,做好风险审查,建议除租赁物本身的价值保障外,要求承租人提供额外的抵押物,以保证在出现违约事项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案例来源:
1.医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邹城市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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