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ampN观点融资租赁监管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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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6月9日,为进一步加强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融资租赁行业规范有序发展,中国银保监会正式印发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包括总则、经营规则、监管指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共六章五十五条。

相较于年出台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新《办法》作了更加细致也更加严格的规定,对融资租赁公司合规经营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通过梳理新《办法》中主要规定,结合实务进行重点内容解读并对融资租赁公司在新规下的风险防范和合规经营提出相应建议。

一、规范业务经营

1.正面规定

新《办法》第五条规定,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融资租赁业务;经营租赁业务;与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物购买、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接受租赁保证金;转让与受让融资租赁资产;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其中,新《办法》新增“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这标志着融资租赁公司投资国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可转换债券等固定收益资产得到法律确认。但同时,新《办法》删除了旧《办法》第九条中“向第三方机构转让应收账款”,且没有年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第(四)项规定的“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的表述。就融资租赁公司是否可以兼营商业保理业务,银保监会于年10月发布的《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并无“融资租赁公司”兼营商业保理业务的任何表述,且新《办法》并不存在类似旧《办法》中“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这样的兜底性条款。因此,未来特别是三年过渡期后,融资租赁公司开展或经营“向第三方转让应收账款”、“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将面临法律合规风险,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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