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甲是出租人,乙是承租人,丙是出卖人,甲乙之间签订的是融资租赁合同,相当于乙向甲借了一笔钱。那么问题来了!为什么乙不直接向甲借钱然后购买,而是要采用融资租赁这样一种方式呢?
可以回答您这个问题的角度挺多的,下面两个角度可以比较容易理解题主提问的点。1.从租赁物的角度上说,采用融资租赁的形式,租赁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在租赁期限内是分离的,所有权归属于融资租赁公司,使用权归属于承租人。所以您问题里面提到的“向甲方借钱然后直接去买”的话,所有权和使用权就统一归属于乙方了,甲乙双方只剩下简单的借贷关系。2.从税务的行业分类上面说,直租类业务属于现代服务业,它所产生的利息开具可以用于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仅针对直租,回租则不然);而题主提到的“向甲方借钱然后直接去买”在税务里面属于金融贷款业务(回租业务同属此类),只能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无法抵扣。因此一定程度上,直租方式可以降低融资成本。
首先,融资租赁的本质是融资融物。以融物为主要载体。图中更多的情形更多可能是采用了直租模式。为什么乙方不直接借钱去购买设备。这里就有一个着重点,乙方拿什么作为租赁物、有什么增信措施及担保。如你所说,乙方向甲方借钱自己去买设备。如果你是租赁公司你愿意吗,物的所有权跟使用权在谁的手上。如何降低租赁过程的风险系数和成本核算。
以所谓直接租赁为例。融资租赁的简单表现形式,注意啊,简单表现形式,不是定义(知乎喷子特别多,喷点还很清奇),是出租人从供货商采购租赁物,并向承租人出租人租赁物,以一段期间、一定付租频率,某一租金水平收取租金,到租赁期末,又承租人支付留购价款取得租赁物所有权,或约定直接到期末转让所有权。为啥不是出租人直接给承租人一笔钱呢?答案是租赁框架下出租人和借贷关系下的贷款行所处的法律地位不同,承担的义务不同,承租人和借款人对出租人和贷款行亦是有不同的期待和需求。以船舶租赁为例,有的承租人要求租赁公司向其提供船舶期租服务,虽然租期租金等满足账务上的融资租赁标准,但期租还要求承租人具有或通过外包具有租赁船舶管理能力。承租人期租入船舶能够更好的满足其实际经营需求,自身可不必配备船舶管理功能。这一点,贷款行是做不了的。再比如我不熟悉的医疗设备租赁。早些年据了解开展医疗设备租赁业务,需要租赁公司通晓设备的维护修复和培训。这一点能力贷款行也不具备,而医院需要的也是租赁公司提供的整体服务。综上,概括一下便是,真正的“租赁”是有其业务特征的,和贷款不是一个产品。中国的租赁行业大玩家都是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干了不少类信贷业务,让大众对租赁业本质认知,融资-融物,的实质有了曲解。
交易主体选择银行贷款,还是融资租赁购买设备,一般会从财务成本、税收抵扣、财报美化、法律风险、政府红利、二手处置等方面考虑,比如飞机、船舶、新能源车等设备,采取融租交易的综合成本比银行贷款要低很多,而且设备处置简便。此外,这个问题不是司法考试的考察范围,没必要研究这么深入。与其花心思研究谁优谁劣,不如多背点诉讼法条,过法考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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