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形下,因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受有损害的一方,在主张自身合法权益时,往往会将保险公司、车辆所有人、实际侵权人等作为共同被告一并提起诉讼。本文从实践的角度出发,对机动车融资租赁的情况下,作为车辆所有人的出租人是否需要对租赁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存在过错并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作了规定,包括:(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4)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以上可知,在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下,机动车所有人(出租人)仅在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不存在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分析鉴于前述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存在过错的四种情形中,前三种情形在认定上相较于第四种情形更易于识别,故本文拟就第四种情形中常见的几种情况进行分析:1.机动车租赁期间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务中,各地法院通常认定为车辆所有人为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如车辆所有人未为其所有的车辆投保交强险即违反了法定义务,应对被侵权人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而,虽然出租人通常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交强险等相关保险费由承租人承担,否则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均由承租人承担,但从前述规定可以看出,尽管合同双方有约定,仍然免除不了作为车辆所有人的出租人的赔偿责任。2.出租人未尽高度注意义务通说认为,对于过失的判断,主要考虑以下两个因素:(1)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2)法律、法规、专业操作规程等规范所确定的注意义务。这些标准一般针对特定的专业人士制定,如医生、护士、会计师、律师、机动车驾驶员等,这些标准一般高于一般性标准,因此负有特别注意义务的当事人,不仅要达到一般的注意程度,而且还要达到特别注意的程度,进而不承担民事责任。举例来说,如出租人在以融资租赁方式向承租人出租机动车时,未审查承租人的驾龄及驾驶技能的,如承租人虽取得驾驶证,但仍处于实习期的,驾驶经验和驾驶习惯均存在不熟练、不成熟等因素,这些因素的存在就可能对车辆安全驾驶带来一定的隐患,在此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出租人则可能被认定为没有尽到特别注意义务而需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3.法律关系认定争议——融资租赁或车辆挂靠从案例检索来看,当用于营运(客运、货运等)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涉及责任承担且保险责任限额不足以赔付被侵权人损失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则可能对法律关系存在分歧,是机动车融资租赁还是车辆挂靠?目前法律法规并未对车辆挂靠有明确的定义,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车辆挂靠指未取得运输经营权的个体运输业户、自然人将个人所有的车辆登记在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单位名下,依附于该具有合法运输经营权的经济实体或企业法人,对外以该实体或法人的名义从事客运、货物、出租等运输经营活动,并由挂靠者向被挂靠单位支付一定管理费用的挂靠经营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对于经营营运用机动车融资租赁的出租人,收益来源于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而不应该参与租赁机动车辆在租赁期间的运营及收益分配。三、机动车融资租赁关系下,出租人的法律风险防范建议因机动车融资租赁关系下,作为车辆所有人的出租人与车辆的实际使用人分离,出租人对车辆的不可控性加大,故对出租人在开展车辆融资租赁业务中提出如下几点建议:1.对车辆进行定期检测(尤其是二手车),避免车辆存在质量缺陷引发机动车交通事故;2.审核承租人的驾驶资质,如:承租人是否具有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驾龄、驾驶期限届满、如承租人拟用租赁车辆从事网约车相关业务的,还应审查承租人是否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对驾驶员资格的规定等);3.及时缴交车辆交强险。出租人作为机动车所有人,负有为机动车投保的强制性法定义务,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为租赁车辆办理交强险缴交及续保事宜,确保交强险期限完全覆盖租赁期限。4.补充购买商业三者险。因交强险在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医疗费用部分赔偿较低,出租人可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由承租人购买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以作为交强险的补充,增大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保险赔付额度,降低各方矛盾。旭恒律师事务所简介旭日初昇,朝气蓬勃;不忘初心,持之以恒。旭恒律师事务所系依法设立的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办公地址位于厦门市中心国贸大厦15楼,拥有六百多平方米现代化办公场地。旭恒律师事务所拥有毕业于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厦门大学等著名高校的专业复合型人才,相当一部分律师具有研究生学历或双学位,部分律师具有注册会计师、审计师、专利代理人等执业资格;旭恒律师事务所的多名律师还兼任厦门仲裁委员会、厦门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省、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旭恒律师事务所组建商事法律部、民事法律部、非诉讼法律部、刑事法律部四大专业部门,法律服务领域涵盖诉讼仲裁代理、刑事案件辩护、知识产权、新三板上市、企业破产重整、尽职调查、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常年法律顾问等各领域。经厦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旭恒律师事务所进入国有企业中介机构备选库,具有为国有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资质。旭恒律师事务所的客户群包括政府机构、银行、房地产公司、基金公司等;出具的多份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成功通过基金管理人协会的备案。旭恒律师事务所非诉团队成员具有证券公司从业经历及注册会计师、审计师职业资格,在企业破产重整领域及新三板上市、基金管理人尽职调查等业务领域持续开拓,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尽职的法律服务。旭恒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团队在商标注册、侵权打假法律服务领域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能为企业进行商标维权提供快速便捷的服务;旭恒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团队由多名具有丰富刑事实务经验的专业律师组成,在刑事辩护及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领域颇有建树。立足海西,放眼全国。旭恒律师事务所致力于用专业的法律服务不断提升客户的满意度。具有严密的法律逻辑思维、专业的法律素养与丰富法律实务经验的律师团队是旭恒律师事务所服务客户的最大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