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下发融资租赁新规,行业面临大清洗

本文内容来源:应收账款订阅号,亚洲保理整理发布

近日,银保监会下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2号)。

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监管指标方面,正式稿和征求意见稿没有变化。横向来看,也和保理、小贷等监管思路保持一致,旨在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回归本源,服务中小微企业。

其他方面与征求意见稿的差别也不大。值得一提的主要有如下几条:

在不得进行的业务方面,增加了“银保监禁止开展的其他业务或活动”,扩大了禁止开展的业务或活动的限制范围。

对融资租赁公司进口租赁物涉及配额、许可等管理的,应由租赁物购买方或产权所有方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增加了“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对该条规定增加了例外情况的处理空间。

对融资租赁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增加了细化规定,要求关联交易“遵循商业原则,独立交易、定价公允”,即关联方之间的交易符合市场定价。

第十九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加强租赁物未担保余值管理,定期评估未担保余值,并开展减值测试。当租赁物未担保余值出现减值迹象时,应当按照会计准则要求计提减值准备”改为“定期评估未担保余值是否存在减值,及时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计提减值准备”,提高了对未担保余值管理的时效要求。

第二十四条,将融资租赁公司可以按照商业原则向征信机构提供和查询融资租赁相关信息,改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征信机构提供和查询融资租赁相关信息”,扩大了融资租赁公司向征信机构提供和查询融资租赁相关信息的条件。

另外,过渡期相比征求意见稿要宽松一些。原来过渡期拟定为不晚于年12月31日,正式稿的过渡期为3年,且各省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

一、文件主要内容

(一)明确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融资渠道、租赁物范围及禁止业务。经营范围体现出要求融资租赁行业回归本源,不得违法涉足金融业务,也不得从事金融租赁的持牌业务,但也相应增加了投资固收类证券的经营范围。

可经营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经营租赁业务;

(三)与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物购买、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接受租赁保证金;

(四)转让与受让融资租赁资产;

(五)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不可经营业务:

(一)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二)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

(三)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

(四)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等渠道融资或转让资产;

(五)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开展的其他业务或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正式稿将原来(一)中的“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改为“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也就是说,监管不允许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对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资金市场上筹集所需资金,如发行股票或债券等,未做限制规定。

严格规范租赁物的范围:仅适用于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的固定资产,不得接受已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

(二)明确规定了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指标1、融资租赁资产比重: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

2、杠杆倍数: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风险资产总额按企业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和国债后的剩余资产确定。

3、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

4、集中度管理: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加强对重点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单一承租人及承租人为关联方的业务比例,有效防范和分散经营风险。融资租赁公司应当遵守以下监管指标:

(1)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2)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3)单一客户关联度。融资租赁公司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4)全部关联度。融资租赁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5)单一股东关联度。对单一股东及其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融资租赁公司的出资额,且应同时满足本办法对单一客户关联度的规定。

(三)整改空壳、失联和违法违规经营的企业按照经营风险、违法违规情形划分为正常经营、非正常经营和违法违规经营等三类。在分类标准上也予以了明确。这个和保理、融资担保等类金融机构的清理整顿要求一脉相承。目前上海、广东等地区已在开展清理整顿工作。

(四)明确监管分工融资租赁公司纳入银保监会监管范围后,重新调整了监管结构,三级监管加行业自律组织:银保监会负责制定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分类监管。融资租赁行业协会是融资租赁行业的自律组织。

(五)明确过渡期过渡期为3年,且各省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

二、融资租赁监管规则梳理

目前我国的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金融租赁由银保监会发放牌照,属于持牌金融机构,准入门槛高,主要由商业银行发起,因此业务监管也更为严格,数量也只有70家。

年12月商务部颁布的《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号)与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了首批内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单位。

在年之前,与商业保理一样,融资租赁业务的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主要由商务部制定,这其中主要包括了:年商务部发布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商流通发〔〕号)和《关于天津等4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流通函〔〕90号)等,此外还有各个地方制定的业务规则。

年4月20日之后,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典当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地方“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划转至银保监会。银保监会也先后发布了融资担保、商业保理的监管办法,此次业内期待已久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管规则也终于发布征求意见稿。

根据《年中国普惠金融发展报告》加快补齐地方金融监管制度短板,完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商业保理企业等六类机构监管规制的要求,下列地方“类金融机构”的监管办法将先后出台: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已发布)

《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已发布)

《典当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已出台征求意见稿)

《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已发布)

《关于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已发布)

此外,在


转载请注明:http://www.xilash.com/zlsy/5965.html

  • 上一篇文章:
  •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