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租赁》规定: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租赁的主要特征是,在租赁期内转移资产的使用权,而不是转移资产的所有权,这种转移是有偿的,取得使用权以支付租金为代价,从而使租赁有别于资产购置和不把资产的使用权从合同的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服务合同,如劳务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以及无偿提供使用权的借用合同。担保余值,就承租人而言,是指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就出租人而言,是指就承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加上与承租人和出租人均无关、但在财务上有能力担保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其中,资产余值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估计的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担保余值是相对于未担保余值而言的。为了促使承租人谨慎地使用租赁资产,尽量减少出租人自身的风险和损失,租赁合同有时要求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的余值进行担保,此时的担保余值是针对承租人而言的。这里“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是指在业务经营或财务上与承租人有关的各方,如母公司、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主要原料供应商、主要产品承销商、租赁资产出售方等等。除此以外,担保人还可能是与承租人和出租人均无关、但在财务上有能力担保的第三方,如担保公司,此时的担保余值是针对出租人而言的。未担保余值,指租赁资产余值中扣除就出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以后的资产余值。未担保余值表明没有人担保、而由出租人自身负担的那部分余值。这部分余值能否收回,没有切实可靠的保证,因此,在租赁开始日不能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一部分。租赁资产余值是否被担保将直接影响到承租人最低租赁付款额的计算,进而影响到租赁资产和租赁负债。当租赁资产余值被担保时,承租人最低付款额现值即是年租金付款额现值加上有担保余值的现值,因为有担保余值的现值可视作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时以资产或现金向出租人另外支付的一笔租金。而当租赁资产余值未被担保时,就承租人而言,即相当于该租赁资产在租期届满时无余值,最低付款额现值也就不包括有关余值的部分。红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将一台公允市价为元的设备出租给百兴电子有限公司承租人,租期5年,每年年末由百兴电子有限公司等额支付租金;红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隐含利率为10%,该租赁资产租期届满时预计余值元。在余值被担保的情形下,百兴电子有限公司租赁资产折旧的计提基数为:-=9(元)每年折旧额:9/5=(元)在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账面净值则为元。百兴电子有限公司归还租赁资产的会计分录为:借:长期应付款-一应付融资租赁款累计折旧9贷:固定资产—融资租人固定资产如果在租期届满时租赁资产实际余值低于被担保余值,那么百兴电子有限公司就要支付这笔差额,从而形成了百兴电子有限公司的一笔损失。假设上例中租赁资产租期届满时实际余值为〕元,则电子有限公司须支付被担保余值与实际余值的差额为:一=(元)百兴电子有限公司会计分录为:借:制造费用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累计折旧贷:固定资产—融资租人固定资产银行存款在余值未被担保的情形下,租赁资产租期届满时实际余值与预计余值之间的差异与承租人无关,故百兴电子有限公司无须确认损益,只需将租赁资产归还红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红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而言,租赁资产余值无论担保与否,都不影响红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投资净额,并且租赁资产在租期届满时均要归还给红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至于收回余值的可实现程度如何,在租期届满租赁资产归还时再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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