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涉税筹划建议上

(上)合同签订前的项目测算

融资租赁企业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多个项目滚动进行,这样的好处就是可以充分利用直租业务前期的大量留抵来弥补回租项目的销项税额。

因此企业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需对整体项目的情况有很好的把握,合理安排购进租赁物以及收取租金的日期,充分利用直租业务递延纳税的优势将纳税期无限延后,但要避免存在多个直租合同在相近的时点同时到期,以免在特定时点使增值税的缴纳全面爆发,对企业现金流产生极大的影响。

此外,在签订每个融资租赁合同时,也要对单个项目进行测算。

不同的标的物,不同的融资租赁模式,不同的利率,甚至不同的租金支付方式都会对最终增值税的缴纳产生影响,在满足经营需求的情况下,应选择税收成本最低的合同签订方式。

例如,对于单个有形动产直租合同,当租赁利息÷租金×%≥20.65%时,该租赁利息比例的升高不会再影响税负的升高,而当租赁利息÷租金×%20.65%时,增值税税负会随着这一比例的升高而升高。

企业的经营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不会仅以税负高低作为全部的考虑,我们无法从税出发任意选择自己的义务,但当某项新业务预计要开展时,我们可在该项目各条款的可商议范围内从税收角度出发做出最有利的选择。

杨津琪廉欢童志胜/著协会君/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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